二、国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抢救及重建方式
中国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精华和浓缩,它们遍布我国各地,根植于各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也是培养中华民族认同感的宝贵资源。
(一)数字博物馆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有着各自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和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因此,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遗产受传统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局限,很难做到保存完整和持久便捷。全国各地在实现小康生活的道路上,享受着物质需求的满足,当物质需求获得满足的同时,精神世界的陶冶显得格外重要。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大型博物馆的修建,到二、三线城市大型博物馆的建设,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视。然而,实体性的博物馆馆藏资源有限,空间有限,甚至人、财、物等配套设施相对局限。为此,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正好为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诸多便利,实体性博物馆走向虚拟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借助于互联网、在线视频、音频等载体,人们完全不用担心像传统的艺术展览因为错过展期而失去参观的机会。艺术品数字化后,就达到了不受时空因素限制的理想状态。
(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影像数据库的开发利用
数字博物馆无疑成为民族文化遗产保存、维系和发展的重要载体,除此以外,影像数据库的开发利用也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启动了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保护项目,有佳能推动的藏族原生态舞乐作品—藏迷;还有5·12汶川大地震后,对羌族濒临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项目,包括羌族各种歌舞,手工艺术以及传统的民俗民风。当然,其它民族也多有涉及,如苗族、白族等的工艺、美术、歌曲、舞蹈、节日等相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项目。上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项目,一般可以通过影像数据库的方式来完成。如前所述,一是可以将实物通过图片和照片的方式介入光盘及网络空间贮存和保护;二是也可以通过纪录片或新闻报道的方式,将文化艺术和民间传统活动列入其中,实现影像数据化、网络化;三是以专题式的电影拍摄及展播方式,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7]。
(三)教育研究机构对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文化部门或机构的责任,教育研究机构也理应承担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为此,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纷纷加入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行动中,如由浙江大学开发的“虚拟故宫漫游”项目、北京大学推动的“龙门石窟”数字化保护、南京大学实施的“三峡文化遗产”数字化展览工程等,都反映出教育研究机构对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重视。在未来的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过程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还需要扩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项目,有针对性体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开发“百花齐放”的格局[8]。与此同时,根据区域性少数民族文化的特别优势,地方性大学相继建立起富有民族特色的民族研究中心或民族研究院所。这些民族研究中心或民族研究院所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用数字化方式对各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了归类、整理和保护。
三、国外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抢救及重建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国内外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抢救及重建方式,不难发现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9]。
一是管理体系的落后。科学的管理体系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取得成功的必要保障与需要,世界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制度完善,设施设备先进,人员配备专业化,而我国在这方面却相对薄弱。事实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管理往往涉及许多部门,只有通过各部门之间紧密的协同配合,才能达到各部门之间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的共享目的。
二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投入力度不强。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等途径获得。而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会捐资很少投入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领域。各级政府部门既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又要下大力气提高社会各界对民族文化遗产的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形成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三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功能较为单一。目前,总体上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在形式与功能上仍然较为单一,主要以数据储存和简单的应用为主。数字化保护的多元化形式或载体相对缺乏,数字化影像资料的文本式呈现方式居多,基于多媒体互动式的影像资料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宣传性和理解性功能;未设置数据的分析点,还没有真正跨入大数据时代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不利于发挥数据库强大的应用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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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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