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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廷亮/姚赛红]土家族“茅古斯”文化本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陈廷亮/姚赛红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土家族文化很大一部分是受楚巫文化的影响。楚人是高辛氏之后。屈原《离骚》曰:“帝高阳之苗裔兮。”春秋战国时期,土家族地区是楚巴两国交界地带。尽管巴人在土家族地区势力较大,但土家族地区也有楚人进入。并且,在形成土家族的诸部族中也有部分楚人。即是说,楚人也是形成土家族的一分子。楚文化对土家族文化形成了深刻的影响。土家族聚居地古属南楚疆域,亦为楚文化滥觞之域,故土家族文化亦带有浓厚的楚文化色调。楚国灭亡后,与中原接邻地带的楚民亦多为汉文化所涵化,惟有土家等少数民族聚居的武陵、大巴山山脉之间地带,因其山势高峻,交通闭塞,以及人们对楚文化的深深留恋等诸般原因,仍较好地保留着大量的楚文化遗风,尤其是在原始信仰巫风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楚文化的许多因子保留在土家族文化中。如楚人崇火与土家族人太阳神、火神崇拜,楚人凤鸟图腾与土家人的凤鸟崇拜,楚俗与土家族风俗(正月迎紫姑、五月辟邪、赛龙舟)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巫文化与原始歌舞表演的关系以及土家族文化受楚巫文化的深刻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土家族“茅古斯”这一原始戏剧表演形式中探析其隐含的楚巫文化因素。

“茅古斯”的起源就是前戏剧因素的逐层凝聚(关于茅古斯的原始戏剧因素,前面已详述),它的起源有两个凝聚层,即歌舞凝聚层和仪式凝聚层。而歌舞凝聚层又是因为山地耕猎文化的结果,其仪式凝聚层直接与巫术文化有关。具体来说,茅古斯的场次情节安排起源于巫术文化。在茅古斯的表演中,有祭祀猎神的情节,有巫师参加演出,其场景也是众人参加祭祀的反映。当然,随着“茅古斯”的不断发展,不再以巫术仪式的形式进行,驱邪纳福的心理要求通过歌舞的表演得到实现和满足,但其根源还是受巫术文化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对“茅古斯”所蕴涵的文化本源有了初步的了解。我们研究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是因为其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下面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就其价值与保护,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二、“茅古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而提出的。它是作为与物质性、遗产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对称的概念而提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指出:“根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茅古斯”这一文化现象是土家族文化土壤中孕育出来的,传承原始的渔猎、农耕、生殖崇拜文化等传统,作为剧种受到老百姓的认同、喜爱,通过模仿、口头方式相传,以道白、唱腔、舞蹈为主的艺术形式。因此,“茅古斯”这一表演形式属于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范畴。

在“茅古斯”的表演中都是讲土家话、唱土家歌,而土家语是一种无文字的语言,全靠口头相传。在现代多元文化的冲击下,土家族的一些原生态的文化艺术已逐渐失传,土家语也已成为一种“濒危语言”了,因而以土家语为语言载体的“茅古斯”更是一种濒临失传的民间文化遗产。此外,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原始祭神戏剧,作为人类戏剧的“活化石”,它对戏剧的研究工作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以上所述只是“茅古斯”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中的一部分。在中国少数民族众多的“文化空间”里,最具有原始历史文化意蕴的、并反映上古先民原始崇拜内容的稀有项目中就包括反映祖灵崇拜的土家族的“茅古斯”。因此,“茅古斯”的文化价值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中国作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文明古国,蕴藏着丰富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少数民族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一个巨大的宝库,特别值得关注。并且,随着社会急剧变革,少数民族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不少已濒临失传的边缘。因而,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十分重要,十分迫切,是人类的共同任务。具体到“茅古斯”这一原始舞剧艺术,如何抢救与保护更是我们所要关注的。

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随着土家族语言的日益濒危和老一辈民间艺人的渐渐离去,“茅古斯”这一原始戏剧和舞蹈的“活化石”也将日益面临失传。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大多数年轻人出外务工,又不愿意学习这种古老的艺术。为此,如何培养青年一代的民间艺人,便成了当务之急。

2.“茅古斯”是调年活动,举办的次数比较少,而且土家族聚居地多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因此外界对其了解较少。而其中有些老民间艺人的表演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但濒临失传,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积极运用影视人类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影像资料的保存,如拍摄制作成光碟,留下重要的研究史料,不至于让其流失。

3.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保护与继承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对“茅古斯”这一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保护,如对古老的摆手堂进行修葺和保护、发现和保护民间老艺人、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等。

值得庆幸的是,20044月在云南省召开的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议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已被列为全国第二批3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试点之一,成为全国唯一进入综合试点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引起了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同时,还正在出台一系列有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规章和政策,如《湘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湘西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湘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规划》、《湘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普查方案》等等。湘西自治州“文保中心”也已将“茅古斯”这一土家族文化艺术瑰宝申报国家级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些措施的实行,必将对“茅古斯”这一原始戏剧舞蹈“活化石”的抢救和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三、结语

“茅古斯”这种古老的原生态艺术形式所蕴涵的文化本源十分深厚,前面我们已经从原始农耕文化、原始渔猎文化、生殖崇拜文化、楚巫文化、原始舞剧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几方面探讨了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并且通过其文化本源的研究,我们对“茅古斯”这一人类重要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们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抢救和保护这一珍贵而又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让中华民族广博精深的文化宝藏不至于无形流失。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6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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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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