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是人民大众集体创造、传承和享用的生活文化,是民族文化的基因。文化产业是以人们在消费时代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以高科技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传播方式为主导,以文化艺术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为特征的新型产业集群。近年来,两者的历史性联姻正在成为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带来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民间文化不是当代人的历史包袱
近200年来,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使民间文化深陷传承链断裂的危险之中。2002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向全社会发出《抢救民间文化遗产呼吁书》,反映了对民间文化快速消亡的焦虑。
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引发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以致近期各地方政府争先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此,民间文化正在走红于当今的大众传播视野。这种走红是否真的是民间文化的复活?在这些申报事件背后,值得注意的问题是,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超过3.9万亿元,占GDP比重首次超过3%.各地方政府通过对“非遗”项目的申报,将其转化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促进了当地GDP的增长。所以,对于民间文化资源的争夺与保护,事实上是借保护本地民间文化资源之名来争夺稀有的文化资源,以发展地方经济。
“本真性”拒绝“伪民俗”
当前,对民间文化产业化的理解存在着较多的误区。在民间文化资源产业化的过程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中国政府民间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
从20世纪50年代始,国际学术界就对“伪民俗”(fakelore)作了这样的界定:“Fakelore是那些声称是名副其实的民俗而实质上是假造的或人工拼凑的作品。这些作品不是出自田野采录,而是来自较早的文献,或是来自一条不断反刍的新闻资料,或者甚至纯粹出自虚构。”在我国,“本真性”原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坚决执行“本真性”原则。在民间文化产业化过程中,需要我们注意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民族文化的核心是漫长历史中选择和积淀的价值观。在产业化过程中,对这些价值观进行有效的时代化选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与思考。另一方面,民间文化的产业化还应尊重民间传统表达形式。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不少民间文化形成了相对成熟与固定的形式特征。传统的表达方式有其独特的象征意义,其内涵的固化经历了长久而微妙的相传过程才得以形成,因而在产业化时代我们不能随意修改传统的表达方式。由此,只有实现在内容和形式的本真性上保护民间文化,才能使文化产业具有真正的民族风格与民族气派,从而才能保证文化产品的独特性,达到“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品牌效应。
实现民间文化与产业创意的“基因”重组
近年来,人们一直在追问“文化产业项目里究竟有多少文化”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文化产业创意与民间文化联姻是必由之路。中国历史悠久、幅员广阔、民族众多,民间、民俗文化之丰富,这自然成为文化产品创意的源泉。
民间文化在素材、原型和接受心理上,为创意产业提供了绝佳的土壤。创意产品的成败,常常取决于在文化风格、基调、艺术特色等方面的独创性,取决于产品唤起集体情感的心理力量。民间文化保存着当地人独有的集体记忆,这些记忆经过无数代人的强化生成了许多独一无二的文化符号,通过这些符号,该集体的内在精神与文化价值实现了对于外界的情感表达与信息传播。一旦将这些文化符号引入创意产品,其本身的独特性就带有强大的广告功能,加之展示其“差异化”的一面,所表达出该民族的精神、文化性格、独特的审美习惯与价值观,都能吸引人的注意与驻足观赏,由此将带来相应的经济繁荣。民间文化因其特殊性通过现代形式的产业创意活动转换,必将在“地球村”时代,为异域文化的人们所青睐。
民间文化借助于现代产业创意,也是“枯木逢春”.人类文化传播方式经历了从口头文化、印刷文化到电子文化的历程。民间文化大多是口传心授,传播者与接受者同时在场,在传播中双向互动。印刷文化和电视、广播等传播手段隶属于单向传媒,对口头文化造成巨大冲击。但是,今天从旧传媒到新传媒的发展,基于现代网络通信的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又从单向传播向互动传播回归。这种回归,不仅能契合民间文化传统传播的基本形式,而且大大提升了传播的实效性,有助于保存与传承民间文化,使得民间文化“基因”具有了重新复活的物质基础,为传统文化的涅槃新生创造了条件。
总而言之,中国民间文化历经千年积累传承至今,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与情感,昭示着炎黄子孙的文化身份认同。对民间文化来说,文化产业创意是实现有效传承与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民间文化与产业创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民间文化精神内核、象征符号、价值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只有以现代形式复活民间文化,才能真正提升我们对于自身文化的高度自觉意识。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08月20日第3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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