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构遗产”与旅游联系在一起,则是最近的事情。为了迎合旅游而进行的遗产建构,其结果是产生不同类型的遗产景点。这些遗产景点被归为自然与文化两种类型(Hall and McArthur 1993; Herbert 1989;Yale 1992;Zeppel and Hall 1992)。在文化范畴中,遗产景点包括物质形式(material forms)和非物质形式(immaterial forms);物质形式包含存放于博物馆用于展示的各种纪念物、历史或考古的遗存以及工艺品;非物质形势包括表现的观念、传统和艺术、历史上杰出的事件和人物、特别的生活方式、文学和民间传说等。在自然的范畴中,遗产景点包括花园、地景、国家公园、山川、河流、岛屿以及各种动植物。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文化的或是自然的遗产景点,或多或少都经过了新的、后天的“解释”(interpretation),Tilden强调“解释”在这里是一种技巧,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说明”(instruction),而是为了“促销”(promotion)。通过赋予它们象征性和标签性的属性,以增强他们作为遗产这一品牌的号召力和对旅游者的吸引力。普伦蒂斯(Prentise.R.C)于1994年提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遗产景点的分类(注:Prentisc.R.Cheritase:a key sector of the"new"tourism摘自《遗产旅游》,戴伦·丁·蒂莫西、斯蒂芬.w.博伊德著,程尽能主译,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