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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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性别平等


作者:康丽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在上述两重因素的促动之下,教科文组织开始重申强调性别议题在实践、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呼吁缔约国要在提交各种报告时突显这份重要性。 虽然教科文组织的多份文件都曾指出,性别与复杂权力关系的纠葛,令性别平等的判定标准很难从多样性的民族 / 国家认同中抽绎出来。这已经成为教科文组织试图将性别平等纳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政策、立法、发展规划、保护计划和方案等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但在 2003《公约》出台十年之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八次会议(8COM)在检审文化部门的标准设定工作(standard-setting work)时还是提出了动议,即“修改所有相关文件和表格(包括《业务指南》、履约报告格式和提名文件),以囊括与性别有关的指引和问题”的动议, 并在其后的实践过程中开始陆续产生实效。

  这种实效首先表现在,2014 年为修订业务指南而举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专家会议上,将性别平等与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素质教育及获取安全清洁水资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起视为包容性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 其次,在 2016 年度的相关文件中,开始突显与性别议题有关的指引。比如,2016 年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中首次出现了性别平等的条款,明确指出: “各缔约国应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并保障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同时认识到社区和团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他们有关性别的价值观、规范和期望。群体和社区成员的性别认同便在这种特质环境中形成。”《2016 年度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备忘录》 和《2016 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急需保护名录申报备忘录》的陈述中,也都将性别视为认知社区多元异质的重要尺度,并提示缔约国应当在描述多元主体与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社会运行机制的关联时,适当关注相关的性别认知。而最为重要的实效表现是,自 2015 年起缔约国提交的各类项目申报书和履约报告中开始出现对性别议题的强调。

  四、性别越界:公约精神与社区实践的复杂博弈

  如果细读这些标示着性别关注的申报书与履约报告,就会发现跟随公约文书性别关注转换而来的另一种现象—— — 性别越界。这种性别越界是指为缓解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窘境,在传承实践中出现的跨越既定社区文化领域原有性别边界的情况。比如,奥地利的“古典骑术和维也纳西班牙骑术学校高中部” 项目,在其所在的地方社会中,骑术传统不仅单指在诸多仪式场景中骑手与利比扎马的表演,还包括了在对马的饲养、护理、训练与骑行过程中的所有知识和实践。对当地人来说,与骑术传统有关联的所有场域,都是极具男性色彩的。因为在传统上,包括骑手、兽医,以及其他与马匹驯养和骑术相关的所有职能角色,都是由男性承担的。但是,随着骑术学校女性学员的不断增多,女性已经在所有相关岗位上与男性平分秋色了。因此,在该项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决议时就特别提到,能够在这个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中创造更为平衡的两性关系,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纳入名录的原因之一。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Aitysh/Aitys 即兴弹唱”与希腊的“提尼安岛大理石雕刻技艺”项目中。这两个项目在传统上,也都是单独由男性从事的文化活动。但是,在当代的传承过程中,随着女性传习者的加入和增多,其传承实践同样经历了对当地社区原有性别秩序的跨越与颠覆。 性别越界现象不是只有女性跨越男性传统活动边界,反向越界同样存在。中国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项目 ,在传统上是以黎族女性为主要传承者的女性传统。在原有技艺的传续过程中,甚至有纺织工具禁止男性靠近、碰触,否则不吉的禁制。但在近期的传承实践中,也开始接纳青年男性进行技艺传习。

  从现实的角度,不难理解这种性别越界的出现,一定有国际政策与国家力量的影响,同时也与当代“非遗”的传承困境有关。如何认识与应对这些困境,是判定能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名录的一个重要标准。无论是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 ICH-02 表,还是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ICH-01 表,都有相应的评审标准明确要求缔约国,说明申报项目的内外限制或影响项目传续的各种威胁。 在现实生活中,当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最普遍的威胁,就是因传统与现代相互碰撞而来的,对原有社区结构、生活状态、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的冲击。这种冲击,通常会造成诸如传承代际断裂等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窘境。因此,从“非遗”传承的角度看,频繁出现的性别越界现象,既可以看作是社区民众对国际准则的应对,也可以视为社区实践对困境的应变。

  但如果从性别视角出发,Janet Blake 在教科文组织最近一份性别平等报告中提出的质疑就非常值得深思了:具有特定性别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如何传承?为了应对代际断裂危机或是为了增加从业者的人数而向其他性别开放的传承实践,是否能够使遗产得到“更好保护”?具有特定性别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如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会影响其内容的生存能力?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确实,性别秩序的运行反映的是社区内部的结构的运行,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跨越性别界限的表象行为,牵涉的已经不仅仅是性别平等这一国际准则的实现与否,而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即社区利益与全球利益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在性别实践中相互兼容。

  实际上,对社区民众的生活文化而言,所有自上而下的关注和强化,都可能成为福祸相依的双刃剑—— — 带来机会,也产生破坏。性别平等这一来自联合国所期许的优先事项,在进入各缔约国的公共政策体系,并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之后,就很难规避“双刃锋芒”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国际话语的介入,开启了对女性声音的寻求与突显。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女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参与和创造,也的确会在改变女性文化失声的基础上,为女性带来在文化生活的参与、介入与贡献方面的平等可能,进而对女性赋权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另一方面,这一国际准则对女性文化事象的关注与强调,也可能会产生逆向效应,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女性从“日常”状态进入“日常之外”的状态后,突显行为本身就可能迫使女性重新展现社会的原有秩序,并将其限定在原有的社会地位上,就像 YukaToyoshima 在反思自己的从业经历时表明的那样,尽管作为一个男性传统,日本的能乐(Nogaku)艺术不对女性设置门禁,但行业内的实际情况仍能清晰地反映出社区原有的性别秩序—— — 女性表演者不仅很难碰触到这门艺术的核心技艺,她们的表演通常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认可。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一定会加剧既定社会或社区原有性别秩序的合法化,极有可能伤害到性别平等所依托的人权准则。

  文章到此,似乎重归了 2003《公约》起草者们关于性别关注的论争。但这种反思过后的重归,指涉的实际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性别之间复杂关联的一系列问题:在以 2003《公约》为基础的保护行动中,是否应当直面文化传承中性别实践的多样化,进而厘清相应社区性别秩序的生产者及改变秩序的影响要素?是否应当重新思考两性框架在当代社会的效度与限度?在进行保护实践时,是否应当“既考察相对于男性而言的女性的那些经历,也关心男女两性之外其他性别的经历及相关的权力转移” ,从而能够避免更多性别盲区或误区的出现?……这些问题,需要所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者在不断深思和检省中,才能做出更好的回答。

  原文载于《民族艺术》2016年 第6期,请以纸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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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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