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失而求诸野”,那么民族传统文化在哪里找寻?一个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回答:乡土之上,村寨之中。
开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的先河,建立极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近年来,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方面,云南省探索出一些因地制宜、行之有效的传统文化保护的新方法、新举措,引起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保护区的设立
2000年5月,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其中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集中反映原生形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二)民居建筑民族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三)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的。”
2006年5月,云南全省设立了27个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它们以乡村民族村寨为基点,倡导文化遗产的原地保护、动态保护和整体保护。
云南省在建设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3年中,坚持了清晰的保护和发展思路:第一,坚持原地保护原则、动态保护原则与整体性保护原则,明确村民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处理好对保护传统文化与保护区民众享有现代化建设成果要求的关系,使村民自觉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第二,既重视保护区内作为文象的物质文化遗产,也重视作为文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重视传承人的保护,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第三,对保护区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同时,努力推进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使村民在保护过程中得到实惠。第四,肯定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以乡村为基点的做法。保护区的区域范围是由文化基因的大小决定的,不能人为盲目扩大保护范围。第五,积极向专家寻求智力支持,使专家参与到保护区建设之中。
实践、探讨中的保护新模式
一些保护区在建设实践过程中将保护区与旅游、文化浑然天成地结合的发展模式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比较典型的如傣族园的“公司+农户”的模式,即一方面,村民以其世代居所如干栏式建筑群落和自然生态及村民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景区的主背景;另一方面,公司对傣族园优秀文化进行深度挖掘、统一包装发展旅游。这样的经营模式,使公司与农户共同参与,以文化促旅游,以旅游养文化,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走旅游文化的致富之路。
除27个保护区之外,3个历史文化名镇如丽江的“束河模式”也引起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注目。
面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领导、专家积极为保护区建设建言献策、把脉支招。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邱瑜表示,云南省在2000年率先制定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建设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条例》具体实施的举措之一。但是随着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条例》的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工作议程之中。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大学教授尹绍亭认为,应该重新审视传统文化,“不能把传统文化视为‘原生态文化’,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原生态’概念用于商业运作无可非议,而要将其冠在传统文化之上,将传统的或者民间的文化都称之为‘原生态文化’的话,那就不可取了。”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主任赵自庄认为:“应该慎重对待民间文化的整合与处理。在民间艺术开发其市场商品价值时,‘建设性’的破坏也日益突出和严重,例如文艺表演中对民间艺术的滥用和媚俗,某些民族服饰以及民间工艺品的蜕变……”因此,赵自庄建议,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在民众对本土文化的重新认知和保护意识的觉醒中,尽快出台具体措施,对遭到破坏的文化生态进行“修复”。
树高千尺不忘“护根”
对于目前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范围是否应该扩大、数量上是否应增加的问题,专家表达了各自不同的观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宣充认为:“以村寨为主体,可在文化基因相同的前提下进行拓展,在原来申报省级保护区的118项中,地域相同、文化相同的可适当拓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大学教授朱惠荣提出:“参照目前闽南、徽州、热贡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做法,我省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如何与文化部提出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接轨,是否要扩大保护区的地域范围?”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范道桂则认为,应积极肯定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以乡村为基点的做法,扩大保护区地域的做法值得商榷。
有学者曾说:“以乡村为基点的传统文化保护区,从民族民间文化的形成、传承、积淀以及生存方式、生存环境诸多方面看,都蕴育着、生长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根系。”也许只有在民族村寨中,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内,才能找回民族传统文化真正的原生形态,寻找到民族传统文化之“根”。 护住民族传统文化之“根”,也才能使民族传统文化这棵大树永葆青春。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09-07-2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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