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开展对民族民间音乐的抢救保护
如前所述,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在编纂四大民族音乐集成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20多年来主要集中于书面出版集成的工作,而对大量的录音、录像资料却缺乏应有的保护。因为音乐的录音、录像才是民间音乐的本身。据说,有关部门正采取办法将各地上缴中央与出版的集成地方卷配套的录音录像刻制成CD和VCD;但由于此工作量大,加之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录音、录像资料,因当时录制条件差和保存不当,有些已消磁,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将其完整地保存下来。
其次,由于我国幅员广大,民族民间音乐蕴藏量丰盛,虽经许多集成工作者的努力,仍有一些珍品未能收集到,存在不少空白点。同时民族民间音乐在这20多年来又有许多新生代出现,采风工作还需继续进行。
2、对一些行将消亡式微的民间音乐品种进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民间音乐中,类似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昆曲、古琴音乐的歌种、乐种、曲种、剧种,还有一些值得加以重点保护的品种,兹分列如下:
民歌方面有:蒙古族长调(乌日汀道)、侗族大歌(多声部)、苗族飞歌、陕北信天游、西北花儿、山西河曲民歌、四川薅草锣鼓、浙江耘田歌;
民间歌舞音乐方面有:凤阳花鼓、维吾尔族木卡姆、土家族摆手舞音乐、藏族弦子、山西拉花、东北太平鼓;
戏曲音乐方面有:徽剧音乐(皮黄腔之母体)、弋阳腔音乐、青阳腔音乐(高腔之母体)、秦腔(梆子腔之母体)、晋北道情戏音乐、赣南客家采茶戏音乐;
曲艺音乐方面有:京韵大鼓、苏州弹词、天津时调、扬州清曲、白族大本曲、福建南音(包括南音乐曲)、广西文场;
民间器乐方面有:江南丝竹、河南板头曲、西安鼓乐、河北吹歌、土家族打溜子、云南洞经音乐、广东汉乐、潮州大锣鼓、浙东锣鼓。
对上述民间音乐保护的方式,重点是要建立各种民间音乐的原生态歌种、剧种、曲种、乐种形式的班社,保持传统音乐原生态风貌,避免过于旅游化(可以在旅游景点演出,但要防止商业化带来的弊病)。
为了达到重点保护的目的,需要各级政府投入资金使之生存下来,进而获得发展。有些项目还可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力争每年都有列入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项目。
为表彰民族民间音乐创造者和传播者的功绩,按成就大小分别设立和授与“杰出民族民间音乐家”、“著名民族民间音乐家”、“民族民间音乐家”三个等级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3、建议文化部建立一个类如日本、韩国的“无形文化财产管理局”
由这个机构对属于国家级保护的民族民间音乐品种进行个案论证、审批,编成系列性的保护番号,每年划拨一定经费,定期检查保护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应在文化厅(局)建立相应的“无形文化财产管理处”,对省级重点保护品种进行论证、审批,仿效中央有关办法实施保护。
“无形文化财产管理局(处)”可由中央和地方文化部门主管民族文化工作的单位作为常设机构兼管,借用社会力量,聘请有关学术专家担任专员,制定保护条例,对各级民族民间音乐保护对象进行调查考核、论证确认,提出可行性保护办法,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协助检查实施情况。
4、由文化部与教育部协同将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列入学校音乐教育的工作持续进行下去
长期以来,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意识传播,二是有意识传播。所谓无意识传播,是指民族民间音乐系通过民间音乐家的演唱(奏)流传下来。他们的传播或是为自娱自乐,或是谋求生计,常常处于无序的、自生自灭的状态;这是民族民间音乐的主要传播渠道。而有意识传播,则居于次要地位,表现为师傅带徒弟传授音乐技艺,也有文人音乐家的减字谱、俗字谱及民间音乐艺人、宗教乐僧、宫廷乐工的少数工尺谱抄本流传等。
到了现代,民族民间音乐传播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与过去恰恰相反,首先是有意识传播,其次才是无意识传播。以学校为阵地,向青少年一代传承民族民间音乐知识,就是现代有意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上个世纪5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许多音乐院校、师范院校及中小学、幼儿园在音乐教育中,纷纷将民族民间音乐纳入教材之中,对改变以“欧洲音乐为中心”的体制,加强民族民间音乐传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从民族民间音乐教材的编选内容来看还不够全面,分量也不足,应当进一步加强。既要有全国统编的民族民间音乐教材,也应有各地各级学校自己编选的乡土民间音乐教材。这不仅可以使同学们了解中华民族音乐的精品,还能在与自己生活贴近的乡土音乐教材中熟悉本土的家乡音乐,从音乐的潜移 默化中获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熏陶。
结束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共存的新世纪里,我国民族民间音乐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为了使中华传统音乐得到持续发展,以上从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的“界定及类别”,“价值和意义”,论证了对我国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传统音乐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办法。这些建议可能不够全面周到,尚望各位方家群策群力,使之更为充分合理。保护优秀民族民间音乐是我国文化事业中十分迫切的一件大事,上述意见若有幸被政府文化部门采纳并付诸实现,对建设我国民族音乐文化大厦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原载《音乐探索》2003年01期,第2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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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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