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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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21世纪的民俗学开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缘


作者:乌丙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人世间的任何关系:结合好了是良缘,结合不好是冤家,留下的尽是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恩恩怨怨!当下,中国民俗学漫不经心地进入了21世纪8年多了,近些年又在不经意间和一个素不相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邂逅相遇,于是,一门传统人文学科和一桩新型文化工程由于文化的近亲关系而结缘,很快就一见如故、两厢情愿,结成了密切的亲缘。

      有目共睹,经过将近6年的发展,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已经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举世公认的热潮。值得注意的是:多年相对冷寂处于低温的中国民俗学,却意外地在这一场紧锣密鼓的日益高涨的文化热力运动中迅速升温了;同时也使几乎所有的民俗学人都不仅亲眼目睹了这场文化热力运动的进程,而且更重要的是全国各地多数民俗学者还亲身经历并参与了这项文化保护工程的实际工作,做出了颇为可观的成绩。面对这种令人特别关注的文化工程的新动向,应该如何认识和思考?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和策略?正是值得新世纪民俗学人认真探讨的实际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文化,民俗文化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

      ——打个比方:假定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拥有千万种货品的大超市,民俗文化遗产在这个超市里只是一部分特色货品的专柜。民俗文化的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只能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程做选择。

      国际组织早在20世纪末发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伊始就已经选择了某些民俗文化遗产作为对象,这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俗学结缘的先天条件。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就出台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中明确提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这个定义很显然包含着民俗学对民俗文化传统界定的具体阐释。遗憾的是:该建议案在国际间推行了8年多却收效甚微。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11月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从此国际上采用了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这个术语,《条例》再一次明确重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就是原封不动的一字不差的“民间创作”原来的定义。到此为止,非物质遗产显然和民俗文化是亲缘关系,也可以说是联合国的一项重大的文化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中的口头语言和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口头神话、民俗礼仪、风俗习惯、民族民间手工艺、民间建筑术等等作为对象。

      接下来,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我国一—第六个签约国以快速反应加入了该公约,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办法,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语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并迅速被学术界所启用,甚至成为目前中国文化语境中最为流行的时尚新词。

      《公约》中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场所或翻译作文化空间)同时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在这个定义和范围中,尽管民俗学的对象仍然占有很大比重;但是,从中也看得到不属于民俗学对象的其它非民俗文化遗产。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中国的情况。

      中国作为《公约》签约国,立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放到了国家政府的肩上,执行了政府主导的方针。迅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文件。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这一判断。在同时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具体阐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同时还根据国际文件确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在这里,有足够的国际和国家官方的正式文件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有对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文化空间的保护。这就表明:民俗学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项工作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标明:还有其它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和民俗学关系不大的,还需要民俗学以外的其它学科专业介入工作。比如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非游艺民俗的传统表演艺术,许多传统工艺美术、中医传统诊疗、中药炮制和多种行业的传统手工技艺等,都不在民俗学学科专业的范围以内。在这里民俗学人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认为多种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打上民俗的烙印,就想着要用泛民俗主义的眼光去包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下,甚至要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取代民俗学的研究;或者想要用民俗学的研究完全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许多种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作对象,那是国际组织、国家或政府的一种文化工程目标的需要,对民俗学的应用研究或专业实践当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不可能完全取代民俗学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本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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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丙安小屋 2009-05-25 21: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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