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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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赣丽]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保护的经验——以融水苗族坡会群为例


作者:徐赣丽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坡会传统延续至今的原因

  前文已述,融水苗族坡会的文化内涵丰富,功能多样,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要求的人参与坡会都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这就为其传承和兴旺带来了必要的条件。除此之外,坡会的组织者、参与者等因素也是不断推动坡会年年相续、代代相承的重要原因。

  坡会的组织者是坡会持续办下去的主要力量。融水坡会是民间的传统的组织形式,苗族坡会的建立与废弃,都由埋岩来决定。埋岩是苗族议定和执行习惯法的社会组织,遇有大事各村寨老或各村代表以至全体人民,汇聚一起商量讨论、决定处理办法。当场要立一块石头让其大半截露出地面以示决定,日后大家共同遵守。直至今日,融水苗族的民间组织仍发挥很大作用[13]。坡会规模的大小、举办的目的、坡节的日子和场所、坡会之间的关系、坡会的管理者,都需要众人商议,一致决定。为了保证其法律效力,使大家共同遵循,要举行埋岩仪式。一些大的坡会多经埋岩建立,未经埋岩的坡会也要经过当地父老商议,并征得村寨群众同意才能建立。因此,坡会一旦建立,便长期保留,不得更换。除非坡会建立之后,年年遭灾,人民生活困苦;或坡会给民众造成过重的负担;或坡会期间伤风败俗之事剧增,群众忧心忡忡等这些特殊情况除外。

  除了坡会的确立有专门的民间组织,而且坡会上吹奏芦笙也是有组织的。坡会均为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出面组织。通常,每个苗寨都制作有一堂三十至五十大中小三种型号的芦笙,每堂芦笙都有一、二个举足轻重的“芦笙头”,芦笙头是有一定威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他既是芦笙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苗寨中的活跃分子;多数会唱古歌、说理歌、酒歌、情歌等,能熟练吹奏引调、走寨、送亲、踩堂、杂调、合调、留客、打同年等各类芦笙曲,懂得苗族各种礼仪和规则的中年男子。如正月十六的古龙坡会是远近闻名的坡会,承办古龙坡会的古龙坡筹委会是成立有一百多年的民间组织,它有自己的办公地址,有固定的人员进行组织策划。红水良双坡会主要由良双村洞寨杨氏家族主持,至今已传了十几代人,最年轻的第十三代传人才四十多岁。安陲乡乌吉村乌勇村的芦笙头传承谱系中显示,从第一代传人马老胜,到今天最年轻的传人董政勤,都是民间自我选举的。

  既然组织者基本上是地方民众或地方精英或文化传承人,那么,融水县政府是否就仅是旁观客呢?其实,作为苗族自治县,县政府的领导多是苗族出生,他们对于本民族文化有深厚的感情,也曾亲自参与坡会的建设。其中,安太十三坡就是由政府出面整合周围的小坡会,重新建立的。1985年正月十一至十八,全国苗族学术讨论会在融水县城召开,为了重振芦笙雄风,恢复芦笙文化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在时任自治区民委副主任梁彬及县里四大班子建议和支持下,在安太乡建立县境内规模最大的芦笙坡会,把安太一带过去分散而时间不统一的芦笙坡会统一起来[14]。 随后,在这样的形势下,融水县县直机关的干部们又于1986年成立了县芦笙协会,每年组织芦笙队下乡,参加不同地方的坡会活动。现在县级文教机关等多个单位都有芦笙队。县里的领导干部成立芦笙协会,就从上带动了芦笙文化的传承,消除了民众的顾虑。正如融水县芦笙协会会长所言:“在融水召开全国苗族学术研讨会之后,县机关成立了芦笙队,各村群众一看县机关都搞芦笙了,那我们还怕什么”。坡会的组织除了民间的,有时政府工作人员也会出面。如近年,良双村村委渐渐介入坡会的组织,负责筹集捐款用作芦笙比赛的奖励和赞助每个村的踩堂队伍。随着村寨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以前芦笙自我管理的传统,变为由村委干部负责收藏,作为公共财产管理。

  与此同时,政府并没有对坡会有过多的行政干预。政府办节或保护文化遗产,带来的后果是政府灌输意识形态,使民间活动被政府所征用,或者成为政府宣传政策的途径,这样往往会使当地民众视之为政府工作或任务,从而失去参加活动的兴趣和热情。目前,融水坡会还未出现因旅游开发带来的民族文化资源商品化的问题,旅游公司尚未接洽前来赶坡的游客,县政府也没有着手干涉坡会的策划与安排,只是派出了交警管制交通,还有一些单位在坡会上摆摊宣传政策而已。正如有人所描述的,安太乡十三坡会的文化展演性质与旅游开发背景下的展演不同,这里没有人去对坡会活动进行篡改或者编排,一些少量的增色不过是“拾起来放回去”的传统民俗文化因子[15]。

  “非遗”保护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保护经费或活动经费。许多关于”非遗”保护的呼声中都提到要加强政府的资助力度,但政府财政经费有限,诸多文化遗产都需要政府扶持,政府恐怕也顾不过来。融水苗族坡会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坡会作为地方传统,活动经费一向是当地苗族民众捐助的。苗族社会人人热心公益活动,人们把做公益事业看作是尽义务,苗族社会里修路搭桥,建亭架水,都是群众自愿完成的。遇到大型的公共活动,人们踊跃捐款捐物,这是苗族的传统美德。坡会要用到谁家水田或旱地,主家都会提前整好场地,为节日到来做好准备,而所有这些都没有任何报酬。此外,坡会中打同年、赛芦笙等所有开支,都由村人共同负担。仅以芦笙的制作费来说,一把芦笙约50元,用一到两年就要换,每个村子的芦笙队拥有几十到上百把,那么每年都要一笔开支,这些都得到大家的支持。当地苗族人民认为,年节中多一份喜庆、多一份欢乐,来年田园里将多一成丰收。在这样的乡俗民风里,大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都有积极性。

  在许多关于“非遗”保护的讨论中,都谈到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承人”是关键。目前,政府对于传承人的补贴也许是一项支持,但是没有政府的补贴前,当地的传承谱系也是没有中断的,甚至在新生的节日中,仍有保护文化的热情。这主要是出于民族情结和文化自觉意识、以及民族文化生存的危机意识。融水县是广西唯一的苗族自治县,苗族本来就是一个不断迁徙,历经艰辛的民族,融水苗族主要从贵州迁徙来,他们的大本营在贵州,为了不忘祖先、不忘民族文化,会特别注重以自己本民族文化来强化认同和凝聚民心。

  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由几个民间艺人来传承的,而是整个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所有人共同继承的财富,如果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注意保护几个所谓的传承者,而不关心当地广大的民众,不关心他们的文化传承不下来的原因,我们所保护的就真的只是即将过去的“遗产”,而不能达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所要求的:“有机地存活于共同的社区或群体之中构成非物质的生命环链”,对遗产的保护还“包括它由生成、传承到创新的全部过程”[16]。

  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在保护文化主体,参与者应该是社区居民,并具有普遍性,甚至是全民参与。使社区内的民众形成互相监督、互相鼓励文化保护的传统和社会风尚,并培育文化生态。融水坡会申遗没有用“融水苗族坡会”这个宽泛的统称,而是明确地以“融水苗族系列坡会群”为名,同时列出十五个坡会,就使各地的坡会都纳入到保护的范畴,都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各地坡会都是组成系列坡会文化链上的一环,因此,尽管受到现代化的冲击,但谁也不想从这根链条中脱离出来。韩国东国大学历史系教授任敦基提出,各种遗产不应厚此薄彼,各种遗产项目有各自不同的形式,而且每一个表演者都在传播自己的版本。如果遗产中不同版本之一被列为国家的文化遗产,那么就有可能在被列为遗产的版本得到传播的同时,其他地方和艺术家的其他变种版本被排除在被传播之列。这是因为国家承认一项遗产和一个表演者实际上也赋予了其文化上的权威。如果年轻人打算学习列为遗产的项目,那么其他艺术版本的继承者就会贫乏,而最终很多变种就会失传。如果试图在民间艺术的保护上具有更广泛的多样性,那么就应该考虑一种方法,使其能够超越被列为遗产和没有被列为遗产的民间艺术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长久地保持民间艺术的多样性[17]。这番话是很有道理的,我们应该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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