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公约》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对缔约国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尤其第十五条: “共同体、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的英文开头是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its safeguarding activities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就说明,缔约国对非遗的保护是在保护框架中进行的, 《非遗公约》给缔约国明确地赋予了责任和义务。《非遗公约》并不主张共同体、群体或个人脱离政府的框架去单独进行非遗保护实践。而且,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短时间内也难以离开政府的框架让私人去保护非遗。正因如此,我们才需要在政府、专家、非遗保护者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非遗传承人之间建立新的伦理关系,至少需要“力求让自上而下方式与自下而上方式在保护非遗时保持某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