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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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宪波]“标准化时代”基层非遗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白宪波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基层工作者视角下非遗保护标准相关问题

  2015年因工作调度,笔者正式参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非遗保护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的实地调研、申报、认定,非遗项目传承与传播等。在本文中,笔者将从自身角度,即工作在县区级“非遗保护中心”的业务骨干身份出发探讨目前面临的一些非遗保护标准问题,以求教正于非遗保护研究界师友。

  1.传统标准与当代标准之间的矛盾

  传统标准是指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发生、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一种约定成俗的标准和习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时代性和局限性。如“金榜牛乳制作技艺”,这一技艺是流传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制作牛乳的一项传统手工制作技艺,因产地而得名,2018年该项目正式列入佛山市顺德区第七批区级非遗名录。长期以来“金榜牛乳制作技艺”都在延续徒手操作的传统手工生产方式及小作坊式生产、经营模式,至今这一方式无法用现代机械替代,规模亦很难扩大。

  在现代人看来,这种徒手操作的传统手工生产方式及小作坊式生产、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金榜牛乳制作技艺”徒手操作的传统手工生产方式及小作坊式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与我国现代社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间形成了一对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

  2.不同标准体系的并行存在,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因非遗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非遗在申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多头管理的现状,如国家级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该项目是我国著名真丝绸面料——香云纱的核心制作技艺,是清末民国年间,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丝织业兴盛而产生、发展并传承至今的一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2008年6月,由佛山市顺德区博物馆申报的“香云纱染整技艺”,被正式列入我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12月,“香云纱染整技艺”被列入深圳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09年6月12日,顺德伦教“成艺晒莨厂”厂长梁珠,被我国文化部评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14年12月“香云纱(坯纱)织造技艺”成功申报为佛山市南海区非遗代表性项目。

  另一方面,2005年,深圳香云莎服饰有限公司率先成功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香云纱原产地地理标志”称号;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莨绸服装》(FZ/T 43021—2001)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2009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莨绸》(GB/T 22856—2009)发布,2009年12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柞蚕莨绸》(FZ/T 43021—2001)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2011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香云纱原产地地理标志”称号;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莨绸工艺饰品》(FZ/T 43021—2001)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201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莨绸服装》发布实施,标准号FZ/T 81016-2016,替代FZ/T 81016-2008,实施日期2016年9月1日。以上这些“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确认和香云纱相关产品标准的颁布,其实是独立于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之外的标准体系,但其保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缺乏非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参与,显然还不能达到非遗保护标准的要求。

  3.利益主体、保护主体,甚至传承人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之争,保护标准难以确立

  非遗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的,故相关主体争利夺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谋求利益最大化,部分主体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混淆视听,导致保护标准难以确立。如“香云纱染整技艺”,该项目利益主体以商家和地方政府为主,其中商人贯穿于整个香云纱产业链,从香云纱的原料生产商,到香云纱的生产商,再到香云纱成品的制造商,他们都参与了相关产品标准的发起、撰写和申请工作。有的还以香云纱谐音别名来命名自己的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申报为香云纱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将“香云纱染整技艺”等申报为当地和国家的非遗,将自己申报为“香云纱染整技艺”的传承人等等。而地方政府则尽量支持本地企业的相关活动,并对其他地方政府、企业的行为予以制衡。他们的行为主观上并不都是出于保护国家级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的目的,甚至成为了香云纱利益之争的源泉。

  香云纱产业链上的商人们的各种行为,其本身目的往往也不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非遗,而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所以他们推出的各类与“香云纱染整技艺”相关的保护措施并不能真正实现“香云纱染整技艺”的再繁荣。而事实也证明这些措施中存在“假非遗”、“不称职的非遗传承人”等等,甚至有将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据为己有之嫌。比如香云纱的某原料生产商推出了“香云纱(坯纱)织造技艺”的非遗项目,其实清末民初珠江三角洲的各大缫丝厂都兼有生产香云纱,也就是说“香云纱染整技艺”并无特定的原料生产商,只要丝绸就好,有时布匹都可以取代丝绸。所谓的“香云纱(坯纱)织造技艺”其实就是丝绸织造技艺,如果冠以“香云纱”之名则有“蹭热度”或“假非遗”之嫌。

  从与“香云纱染整技艺”相关的各项保护措施看,香云纱的生产商们只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莨绸》(GB/T 22856—2009),而这一标准是否可以取代非遗“香云纱染整技艺”的保护标准值得商榷。同时如此众多的与香云纱相关的产品标准,都打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名义,也有混淆视听之嫌。

  香云纱产业链上的商人们的利益之争只是商人间矛盾的一个侧面,同行业间商人们的矛盾则是商人间矛盾的另一个侧面,而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以次充好和无序竞争两个方面,前者贯穿整个香云纱产业链,这也是一系列香云纱相关产品标准诞生的由来;后者则主要体现在香云纱生产商内部,“香云纱染整技艺”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后,一大批香云纱生产企业诞生,但这只是“香云纱染整技艺”的表面繁荣,香云纱的市场需求量并没有因为“香云纱染整技艺”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而有所扩大,同类企业的纷纷诞生造成了香云纱生产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后来它们纷纷倒闭,香云纱生产业更加萧条,给“香云纱染整技艺”这项非遗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政府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故他们的利益诉求基本是一致的。从与政府相关的“香云纱染整技艺”保护措施看,各地政府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谁是香云纱的原产地?”和“谁是非遗项目‘香云纱染整技艺’的所在地?”这两方面,它们充满了民众与生俱来的朴素情怀,但对于什么是“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非遗”他们并不了解;也许也不想了解,在他们看来只要某一文化在本地曾经出现,他们就是该文化的正统传人!因此,在“谁是香云纱的原产地?”和“谁是非遗‘香云纱染整技艺’的所在地?”的问题上,深圳、顺德、南海都认为自己是该文化的正统传人,此外广州、浙江等地也认为自己才是香云纱的原产地,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只有顺德伦教的“成艺晒莨厂”真正保留了“香云纱染整技艺”的活态传承。

  三、如何做好非遗的守护者

  面对上述问题,作为基层工作者,如何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1.认清非遗保护的工作实质

  非遗保护,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一项全球性的行动。这项运动缘起于弱势民族主体观念与传统文化所有权意识的增强,如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外交与宗教部)就现有各种与文化保护有关的公约都只注重保护有形文化(tangible objects),却不关注表达性(expression)文化形式,如音乐、舞蹈、民间艺术等,而这些文化形式正在面临最为严重的秘密的商业化输出等向UNESCO总干事递交的提案*(玻利维亚提出这一议案,不是为了寻求帮助保护或保存其民俗,而是为了反对外国还可能包括国内对民俗文化不恰当的利用);缘起于现代性的文化灾难:即对日益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全球性担忧,如1993年韩国政府针对1989年UNESCO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未能引起各成员国高度重视的现实,提交了一份关于在UNESCO框架内建立活的文化财产(Living Human Treasures)保护体系建议案(该议案被视为目前非遗保护工作的直接起源。与玻利维亚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诉求不同,韩国政府提出议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等等。*因此非遗保护,经历了从保护“民间创作”到“非遗”的历程,其保护主体的具体名称、概念和内涵等,亦多经变化。

  非遗一词,对于我国民众来说,是一个外来词。它与我国原有的“传统文化”一词,两者之间很容易画上等号。但事实上只有被确认为非遗代表性项目后,与之相关的保护行为及措施等,才谈得上非遗保护。这样的错误,在具体实践中普通民众容易犯,专家学者,乃至基层管理者也容易犯。

  比如《江西省地方标准·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的颁布,在引言中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制订目的是为了:“有利于保护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笔者查遍景德镇市非遗网,仅找到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国家级第一批2006)、景德镇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国家级第一批2006)、景德镇瓷业习俗(省级第一批2006)、景德镇传统青花瓷制作技艺(省级第二批2007)、景德镇传统制瓷柴窑烧成技艺(省级第二批2007)、景德镇瓷用毛笔制作技艺(省级第三批2010)、景德镇雕塑瓷手工制作技艺(省级第三批2010)、景德镇颜色釉瓷烧制技艺(省级第三批2010)、景德镇传统粉彩瓷制作技艺(省级第三批2010)、景德镇陶瓷装饰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景德镇传统古彩瓷制作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景德镇传统玲珑瓷制作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传统陶瓷书法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景德镇传统薄胎瓷制作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景德镇传统斗彩瓷制作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景德镇传统青花珠明料煅烧工艺(省级第四批2013)、景德镇青白瓷制作技艺(省级第四批2013)、浮梁水碓制作技艺(省级第五批2016)、浮梁传统陶瓷釉果制作技艺(省级第五批2016)、景德镇瓷业祭拜习俗(市级第一批2007)、竟成镇风火仙师(市级第一批2007)、中秋烧太平窑(市级第一批2007)、景德镇传统釉里红瓷烧制技艺(市级第二批2009)、景德镇传统陶瓷雕刻技艺(市级第三批2015)、景德镇传统没骨彩瓷绘制技艺(市级第三批2015)、景德镇市传统匣钵制作技艺(市级第五批2018)、景德镇传统陶瓷稻草包装技艺(市级第五批2018)、景德镇传统胭脂红颜料配烧技艺(市级第五批2018)等非遗代表性项目,“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并不在其列。*可见当事人在相关标准文件中存在术语使用不当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是一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全球发起背景下,由我国政府推动的一场自上而下、旨在保护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场运动。从工作流程看,优秀传统文化首先要经过“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确认,即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不是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值不值得保护,符不符合“非遗”的若干界定,分类是否准确,历史渊源及传承谱系是否清晰,内容是否丰富,在当地是否具有独特性、代表性,保护计划是否合理等等。其次确认与之相关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等。最后才是各种具体的保护办法,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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