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应提及的是,由于版权制度和邻接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这一特定知识成果,促使UNESCO与WIPO开始更新共识,结束论战,分工协作,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立法保护模式。归总起来说,就是从综合和具体的两种向度上来推进“保护”,各自发挥自己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潜能:一方面由采取全面的、系统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定权利体系(IP-related sui generis)。前者在UNESCO前后推出的《建议案》和《公约》中已经得以体现;后者至今依然在以WIPO为主导力量,UNESCO充分配合,同时在相关会员国的共同努力下继续推进特别法的建立。WIPO的工作主要遵循其使命,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保护”(WIPO/GRTKF/IC/7/3),据悉目前这项工作在WIPO的组织框架内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成立于2000年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于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就采取新的方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方面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17]。此外,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 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当属采用版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的尝试性实践;加入《公约》后,我国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草案(送审稿)已于近日报送国务院。
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ICH”这一概念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其间一直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多重复调的对话,从UNESCO与WPIO的共同努力到遍布全球的文化权利诉求,从民俗保护到知识产权问题,从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互动到以一种“人类遗产”的视野融合来看待整个世界共同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趋向,都深刻地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依然在延伸,或许永远也不会划上句号。正是这一过程本身,为我们理解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充满智力追问的思辨性图景;其间多向性的反思与开放性的建构始终是不断深拓认知过程的一次次新的开端,从而为突破人类在知识分野或观念视野上形成的种种局限和羁绊,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世界人文脉搏,理解不同文化传统的知识景观,增进各种文明之间的文化间对话构成了巨大的张力,也对普及和深化“人类共同财富”(notion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humanity)这一新型的遗产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助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