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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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


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五、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开放的定义
19986月底至7月初,以上概念根据联合国计划及对外关系委员会的讨论期间听取的意见和各会员国在秘书处组织的磋商后又进行了修改。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155 EX/ 15),这就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基本形成过程。会上通过“代表作条例”,关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叙述如下:“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
1998UNESCO大会启动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20013UNESCO委托的一个专家小组在意大利都灵(Turin)经过讨论后又再一次制订了新的定义,并相继在教科文执行局的161次会议上和联合国31届大会通过(20011011)。进而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被告知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构造;这些过程给现存的社区提供了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感觉,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UNESCO, 31C/43)
为实施大会的这项决议,UNESCO 2002 1 22 日至 24 日在里约热内卢(Rio de Janeiro)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上学者们肯定了“都灵会议”上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操作性定义”及其所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并建议就有关的一系列术语问题进行磋商。会议期间,审查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产生影响的一些案例,以及保存和保护这种遗产的一些最佳实践。与此同时,专家们还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保证“代表作宣布”计划与今后将要出台的《公约》之间在术语和概念上形成一致性的内在联系。
2002年是联合国文化遗产年,916-17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鉴照”为题的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公报》,由此确立了制定《公约》的工作目标。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公约》(200310月通过)的法定用语,并进一步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以下五个领域: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同时《非遗公约》还对“保护”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说明:“保护”“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以见出,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对定义进行了更为抽象的概括,同时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体的逐项分解,从涵盖范围上通过“代表作”的具体案例及其生动呈现则更易于把握。作为UNESCO现任的非物质遗产处处长Rieks Smeets先生也指出,“与其下个定义,不如回顾一下这种遗产所覆盖的领域”[16]
2002610-12日,在UNESCO巴黎总部召开的专家会议上,对UNESCO荷兰全委会组织的荷兰专家小组草拟和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表》(Glossary on ICH)进行了审定。这份术语表在20075月的“成都会议”上应部分会员国代表和政府间委员会的要求分发给了与会的各国代表。原因是有的会员国代表再次提出重新讨论ICH的定义,甚或建议政府间委员会就相关概念的定义问题成立一个专家工作组,并在“东京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这一动议立即遭致来自其他会员国如日本的反对,理由是概念和定义往往卷入纯哲学性的一般性辩论势必会引发无休无止的争议,而任何一种定义都难以涵盖ICH的复杂性、动态性和丰富性,UNESCO提供的基本定义和术语系统诚然可供各缔约国在操作层面上参照使用,但如何理解和阐释则需要纳入ICH所属文化社区的具体实践中并依据本土社会的价值认同和观念立场来加以不断的验证和丰富。进而,有的会员国提出定义问题留给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实践去做出自己的回答,或在保护实践与学术争鸣之间作出操作性和理论性的权重和取舍,这一反拨性意见得到了多数会员国的赞同。换言之,在认识论和实践意义上看,不应强加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化定义,而让这种概念化过程继续走向开放而非封闭,通过回应社会需求以保护和维系各民族文化多样性、文化生命力和文化自主权为主要目标,进而对这种“活遗产”(Living Heritage)做出长期不懈的实践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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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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