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注文献
安德明,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川向正人(监修),2007,《东京理科大学 小布施町地方振兴研究所活动记录:2006年》2007年
陈志勤,2008,<论作为文化资源的村落民俗的保护和利用-民俗文化属于谁?>《守卫与弘扬》(第二届江南民间文化保护与发展(嘉兴海盐)论坛论文集) 王恬编,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8年
陈志勤,2010a,<从地方文化到中国、世界文化的梁祝传说>《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文化研究》2010年第5期全文转载)
陈志勤,2010b,<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民族国家认同-以”大禹祭典“为例>《文化遗产》2010年第2期
陈志勤,2010c,<费孝通的小城镇研究与日本的内发型发展论>《文化的主体性与历史的主儿》(费孝通学术思想研究)李友梅主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德丸亚木,2009,<被”活用“的”民俗文化“-以日本熊本县宇土市”故乡大太鼓复兴事业“为例>《民间文化论坛》2009年第5期
方李莉,2010,<从”遗产到资源“的理论阐释-以费孝通”人文资源“思想研究为起点>《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鹤见和子,1989,<第2章 内发型发展论的系谱(内发的发展论の系谱)>《内发型的发展论》鹤见和子、川田侃编,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黑川纪章,1994,《黑川纪章笔记》,东京:同文书院,1994年
菅丰,2007,<文化遗产·文化资源的政策与民俗学>《古村落的沉思》(中国古村落保护(西塘)国际高峰论坛论文集) 王恬编,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
菅丰,2009,<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文化遗产》2009年第2期
泉留维,2010,<里道承担的共的领域―作为地域资源的散步道的可能性>《地域性公共资源管理的可能性―自治与环境的新的关系》三俣学、菅丰、井上真编著,东京:ミネルヴァ书房,2010年
山下晋司,2007,<序-资源化する文化>《资源化する文化》(资源人类学第2卷),东京:弘文堂,平成19年12月
汪欣,201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艺苑》2011年第2期
Mathews,Gordon,2000,Global Culture/Individual Identity: Searching for Home in the Cultural Supermarket. London: Routledge.
--------------------------------------------------------------------------------
[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共十大类。
[2] 其中如刘铁梁曾经以“身体性”论述过这个问题,请参考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内部刊物《百脉泉》第一期中的<非物质性还是身体性?-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思考(1)>,民俗学网上也有登载。
[3]虽然现在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但大都偏向于一些技艺方面的单个或少人数的传承者,从真正意义上或者说整体文化传承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或者说文化拥有者、承担者)应该是一个传承群体的概念。所以除了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也应该体现对其传承群体的保护意识,而不仅仅是对项目实施的保护。
[4] 资料来源: 2008年12月27日,天津,菅丰在2008年中国民俗学会年会上所作的大会发言:”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以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后的斗牛为题材“(PPT)。
[5]这里的外部的行为相关者可以是:地方政府、研究者、企业经营者以及NPO等。
[6]文化资源学会设立趣旨书(2002年6月12日通过):日本文化资源学会主页 http://www.l.u-tokyo.ac.jp/CR/acr/overview/shuisho.html
(作者: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