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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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勤]论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管理


作者:陈志勤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文化遗产以来,到文化部提出的具有中国非遗保护特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可认为我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体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而之后文化部提倡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不但会促使非遗的进一步资源化,也会推进保护与利用、发展关系的进一步明朗化,同时,在前一阶段非遗保护工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都将在追求经济价值的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践中突现并且具体化。针对保护和利用、持续和发展等问题,如何进行科学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切实探讨的课题。结合日本的经验和探索,面对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有必要提倡“适应性管理(adaptive management)”的方法更科学地管理资源,面对一项新的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事业,我们也有必要在非遗的管理上探讨运用内发型发展论的可能性,以取之于民间,惠泽于民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资源管理 日本无形文化财 适应性管理 内发型发展论


  一、非遗保护的实践与探索

  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保护物质文化为主的这个公约,可以说是现代化和全球化时代重构文化价值的一个新的开端,提供了让世人认识和理解文化多样性原则的实践性侧面,至少在一些国家以此开始了在历史文物和历史遗迹之外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而30年以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非物质的层面,进一步提升了对于文化以及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在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二年,我国在2004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了“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接着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也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至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在普查、评审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同时建设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以及传习所,并在政策法规、人员机构等方面也得到了很大推进。如果说这些有关非遗保护工作只是走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似的路径的话,那么,近年以来提倡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生产性方式保护”的理念,可谓是中国在非遗保护道路上的独特探索,无论最终的结果是否如初衷那样使非遗既得到保护又得到发展,其概念本身的提出就是一种实际的探索。

  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正式批准在福建省设立首个国家级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现已有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目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单一项目的保护,进入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阶段,成为了当下在名录制度和传承人制度基础之上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进一步展开的主要内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从三方面概括其意义:

  第一个意义是更有利于接近全面而真实的文化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从保护文化多样性作为理论基础倡导文化遗产保护的,如果在保护的实践中按照人为的标准选择保护对象,势必违背原初之宗旨,因为根据非遗评定标准是无法保证所有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都被归入其中,也有可能出现真正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被划出界外。我们的文化是包罗万象、丰富多彩的,作为生活场景中的人来说,文化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要向今人后世展示一个人类生活的整体面貌,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至少“整体性保护”是有益的。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程,文化融合渗透的现象将更加趋于复杂状态,虽然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把文化进行任意分割的现象,这种“整体性保护”理念的真正实现还任重而道远,但其合理性应该受到重视。

  第二个意义是更有益于提供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空间。在非遗评审过程中,或许是基于保护工作的方便,现在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类[1],但就像已有很多学者指出过的那样,这并非是严谨的学术意义上的分类。从民俗学研究来看,前九类都可以归为民俗范畴之内,仅仅从已经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中的项目来看,信仰类文化占极大多数的第十类的“民俗”中,如果有过田野调查经历的人都应该明白其中并存着大量可称之为音乐、舞蹈、神话、传说的内容,如是把其中的音乐、舞蹈作为单独的项目纳入到前九类中,就将导致文化的被分割现象;反过来亦然,如果把本应该理解为民俗之其中一部分的音乐、舞蹈、神话、传说分列开来,也将导致文化的被分割现象。文物、影视、出版、文艺、教育等我们称之为文化的,如从行政管理立场可知他们已经是被这些分管机构解体,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当中文化并不能进行这样的解体,这虽然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带来的问题就是不能够全面的反映一个地方的真实的整体文化现象。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其意义并不仅仅是从单项的非遗保护进入到整体性保护的一个过程,不但让我们反思民俗学一直视为研究对象的“民俗”被分割认识的状况,也让我们反思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文化”被分割认识的现状。

  第三个意义就是更有助于认识和保护整体的文化遗产。自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在其后的三十多年的岁月中,我们经历了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断提高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说,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体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1972年提出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主要是以保护物质文化为主,开启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认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价值;30年以后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保护的对象被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我国提出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始形成整体性保护的理念。三十多年来对文化以及遗产的认识,经历了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然后再到集合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生态文化保护区这一过程,其实是一个对“文化”进行再认识的非常重要的进步。

  对文化以及遗产的认识不断提高三个阶段,也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就是说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今后也许有可能推翻现今的一些理念和方法,但对文化遗产的理解终将不断地更为深入而全面。所以,可以预测今后文化遗产应该或者说必须进入到认识的第四个阶段,那就是以人为本而形成的人、文化、自然之三位一体的保护理念。如果我们明确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这也正是所有学术研究的终极关怀),保护的对象是拥有文化的“人”,在这样的大前提下或许能够理解一些其中所体现的政府业绩以及追求的经济价值。

  如果我们的保护目的不是“人的文化”而是脱离了人的“文化”,在非遗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将体现不到文化拥有者或者所有者之中,将产生不公平的文化资源价值分配。而事实上,非遗的经济价值追求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也成为在名录制度和传承人制度基础上的一种保护方式,这就是文化部提出的“生产性方式保护”理念。2009年元宵节期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在北京举行,其中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这一新的概念,就是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6年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9年元宵节期间的系列活动使“生产性方式保护”成为大家探讨的焦点(汪欣,2011:9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与利用以及发展的关系,既是学术研究探讨的重点,也是具体实践面临的问题。生产性方式保护这个概念的提出,不但会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资源化,也会推进保护与利用、发展关系的进一步明朗化。也就是说一种新的文化资源得到了确认,以前我们对此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而现在就变得越来越清晰了。正如方李莉在考察西部人文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在提出“从遗产到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她也指出:“尽管‘从遗产到资源’的现实状况,没有引起更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但民间社会却早已在实践,各地的政府和老百姓早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文资源来开发和利用。只是这种开发和利用是无序的、下意识的,还没有成为一种有序的和有意识的自觉行为没有引起更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并认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是从单一化保护走向整体化保护,如:从单一关注文化遗产走向关注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从单一关注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关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到关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从关注单一的遗产保护到关注遗产的活用价值。而这种活用价值的强调,就是对其资源价值的强调”(方李莉,2010:193、190)。无论以后的实践结果如何,“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提倡至少给我们这样的一个提示:它很明确地表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可追求经济价值的文化资源。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中,经济价值大都体现于地方性的旅游开发之中,因为热衷于经济利益带来文化的破坏一直争议不断,而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其利益就不仅仅体现在旅游开发上了,可理解为是从整体经济层面上来把握非遗这种文化资源的开始。并且,在非遗的再生产过程中,因为国家力量的介入,非遗的价值体现也呈现多元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资源,其政治资源的价值性也进一步得到强化。同时,也说明了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利用也是一种保护的观点,因为非物质文化的价值是体现于“传承这种文化的人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之中”(菅丰,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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