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新术语的使用和界定可能为中国乃至世界带来新框架、新伦理、新思维和新举措,也就是给中国社会输入现代价值观(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人权观念),进行非遗保护也是使保护的实践与《公约》价值取向看齐的过程。如果忽视这些新东西,我们不仅可能误解甚至根本不能领会UNESCO的良苦用心和基本用意,而且会使保护工作迷失方向或者失去本应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若能真正贯彻这些新精神和新理念,中国社会就有可能向现代公民社会迈出切实的一步,中国民俗学也可能促成自身向一门现代学科转换并进一步开启本土公共民俗学的空间。
[关键词]《公约》;非遗保护;新术语;新思维
一、中国的非遗保护运动:“老调”重弹还是“旧瓶”新酒?
众所周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年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于2004年12月加入《公约》。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些概念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都是在《公约》精神的直接启发和促动下才产生的新事物。它们从学界和媒体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大有“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意味。[ii]这样一种由新概念的迅速生成而产生的运动让我产生了一种警觉和错觉:似乎非遗保护运动无非是在当代中国的无数运动中又增加了一种运动而已。这种运动究竟是“老调”重弹还是“旧瓶”新酒呢?
2013年6月,我有幸参加了“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会——纪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10周年”[iii],接着又作为观察员全程参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主办的“太平洋岛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制定培训班”。通过考察和学习,我对非遗保护的理念和实践有了不同的理解。我发现:我对中国非遗保护运动的错觉就保护的现状而言并非全错,但对于《公约》的精神来说则是误会多于领会。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学者们假如都以消极回避的态度来看待非遗保护工作而不能以积极的心态来思考和开启它的多种现实可能性,那就一方面可能使事情往更坏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很可能又一次让我们错失良机。因为近十年来的中国非遗保护实践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学术层面都为中国加入世界的全球化格局提供了绝佳的通道和平台,也为中国社会用一贯的文化运动形式悄无声息地输入国际先进的价值观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当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公约》只是提供了保护实践的大框架,它为各个国家的具体保护措施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和余地。因此,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具体保护措施,从而让各国的保护实践各具本国的特色。但是,这种特色存在的前提是:各国的具体保护措施必须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和精神框架。
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确实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向《公约》精神方向提升的不小空间。目前,中国非遗保护实践最大的问题是:尤其是基层保护单位在整体理念上还认识不到位,由此造成了在具体的保护实践和操作环节中把《公约》的新精神和新观念给同化掉、忽视掉或过滤掉了,或者说,我们的许多保护措施和操作环节仍然与《公约》的基本精神脱节,没有很好地体现和贯彻《公约》的基本原则。在旧思想的强大惯性和旧体制的强大惰性的支配下,我们很难培养出真正贯彻《公约》精神的文化土壤和保护机制。因此,尽管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已经持续了近十年,尽管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我们仍然不难看到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是对《公约》的新术语和新精神有较好领会的学者对中国非遗保护运动的参与不够(尽管学者的领会程度也有待加强和提高),他们甚至担心非遗保护运动会有损学术的纯粹性,因而采取有意回避的消极态度;另一方面是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政府仍然起着主导作用,而且一些政府官员对《公约》的新术语和新精神可能并没有多少兴趣。所以,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有些学者不大关心非遗保护运动做了什么,而实际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官员也不怎么关心《公约》或学者说了什么。某些政府官员不仅可能忽视学者的意见,甚至可能抵触学者的观点(尽管学者的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也可能仅仅把学者当作道具、摆设甚至可以利用的工具,“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过多地把非遗保护看做行政事务,对学者不够尊重,过多地从政府舆论、政治见解角度干预专家的意见;对民众的主人翁地位不予重视,无视民众的利益、意见和愿望;或者持消极应付态度,走走过场”。[iv]这些现象表明,无论现实中的种种不合理的认识和做法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原因,我们都需要从理论上再次澄清:《公约》要求的保护为了什么以及为了谁?
有鉴于此,本文要讨论的不是非遗保护的具体操作步骤,而是理念。也就是说,不是我们已经做了什么,而是按照《公约》的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换言之,非遗保护“在观念上需要有某种形态的‘红线’作为规范。没有了保护限制的确定性,保护行为就变成了无法实施强制性限制和约束的随意活动”。[v]所以,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既然我们是在《公约》基本精神的指导下才开展了非遗保护运动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那么,《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
二、《公约》的新术语概观
要理解《公约》新在何处,我们首先得从它本身的新术语入手。
《公约》的新术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的区别
《公约》的整体结构体现出两个潜在的特点:一个是纯粹的“让……”的结构,即让不同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非遗展现出来,让其文化多样性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纯粹“为了……”的结构,即保护非遗终究是为了人,一句话:为了社区的群体或个人。正因如此,《公约》在重要术语的使用方面可谓字斟句酌、煞费苦心。例如,《公约》的起草人曾经考虑过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文化传统和民俗(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等术语,经过反复权衡和筛选,最终还是选用了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字面意思是“无形文化遗产”)[vi],但《公约》的法文本中仍然使用的是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非物质文化遗产)。[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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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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