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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 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8年通过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并没有对社区的概念加以明确界定,仅将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持有者群体之间的关系置于保护实践的核心。若要理解和把握“社区参与”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原则,当在该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文本分析基础上深入爬梳,并廓清该公约出台的相关背景及其与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标准文书之间的关联与区别。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社区参与;真实性/本真性;赋权
文章编号:1003-2568(2017)05-0042-08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朱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学社访问学者。邮编:100732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社区相关的概念,如“社区参与”“社区知情同意”“社区介入”“社区认定”等,常常是未经审视和辨析就已广为传播。以“社区参与”(community participation)为例,绝大部分的研究都不对其加以阐,而是将其视作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或工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和2008年通过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没有对社区和社区参与加以明确界定,我们只能通过公约条款的上下文和《操作指南》的相关阐释,来理解社区在遗产确认、保护及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至于社区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究竟指的是什么,则需要我们从教科文组织出台的相关公约进行清理;通过文本分析,乃至与其他包括宣言和建议案在内的国际标准文书之间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来进一步加以理解。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公约》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群体皆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the communities,groups and individuals concerned)或“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communities,groups and,in some cases,individuals)来加以表述。本文所讨论的“社区”或“社区参与”均包括社区、群体和个人这三个互涉的主体,用于整体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或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及其主体间性。
一、社区:学术史要略
自梁启超以来,community和society一般都未加区别地被翻译为“社会”。学界常见的译法有吴文藻的“自然社会”和“人为社会”,费孝通的“礼俗社会”和“法制社会”,以及林荣远的“共同体”和“社会”。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帕克(Robert E.Park)造访中国,当时还是燕京大学学生的费孝通先生等一众学生思来想去才将community译为“社区”。此后随着社会人类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community与“社区”一词之间的对应关系也相对稳定下来。比如,中国早期社会人类学的方法论基础就是“以社区为视角观察中国社会”,吴文藻先生认为社区是可以观察到的“人民实际生活”的研究单位和方法论。一般认为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ow Malinowski)是社区研究法的开创者。该方法由费孝通先生传承并发展,并成功地将其从“简单社会”(《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的研究移植到了“复杂社会”(《江村经济》)的研究。虽然欧美学界后来对于这种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但是争论的核心似乎也在于是否能够通过一定时空意义上的社区田野调查来研究整体社会的方法论问题,即某个社区是否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或者说“小地方”能否被视作“大社会”的缩影的问题。但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那场对于小型社群及社区在方法论意义上的“代表性”之疑问,其理论反思波及的范围似乎也并不涉及社区一词的含义以及界定。
早在1887年,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著中,就对society和community做出了经典的区分,共同体被他定义为“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以及“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此后,这种对于共同体的定义成为学界的主流,同时也逐渐被浇筑为一个不太灵活的刻板概念。在滕尼斯之后,斯塔西(Margaret Stacey)于1969年在一篇文章中曾对社会学中社区或共同体概念满天飞的现象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具有模糊性的概念的语义叠加,对于我们理解究竟什么是社区没有任何益处。可见,在这个时期,学者们对于社区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1983年,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名著《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出版之后,作为“共同体”意义上的community一度成为学者们趋之若鹜的关键词。换言之,community一词作为严格学术意义上的观察对象,可回溯至20世纪60年代,其后的30年间,此概念也一直保持着相当高的理论热度。安德森最终用“友爱关系”(fraternity)来定义共同体(community),从那时候开始,对于社区或共同体的分析和阐释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语义叠加。他这样写道:“民族被想象为一个共同体‧‧‧‧‧‧一种深刻的,平等的同志爱。最终,正是这种友爱关系在过去两个世纪中,驱使数以百万计的人们甘愿为民族——这个有限的想象——去屠杀或从容赴死。”此后,不同的学者各持己见对社区的概念加以阐释或批判,更为其复杂的学术史增添了几分杂乱。20世纪90年代中期,戴(Graham Day)和默多克(Jonathan Murdoch)明确指出,前人贝尔(Colin Bell)和纽拜(Howard Newby)曾为社区研究敲响丧钟,但社区仍是一个“严重受伤却没有倒下”的学术概念。[说明:作者本人对这段表述中的年代错误作出了必要修正,并在这里向各位读者真诚致歉——CFN小编注]
到了21世纪,社区或共同体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深具影响力的概念,并已渗透进了文化遗产领域。在欧洲,有法国社会政策研究中社会包容(social inclusion)问题的讨论;在北美,有美国针对公民参与(civic engagement)的热议;在全球,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新概念引发的国际对话,以及对后殖民时代遗产认定和管理中本土视角缺失的反思。受这一系列思想潮流的影响,以社区(共同体)为核心的诸多议题被推至公共政策研究的风口浪尖。不过,鲍曼(Zygmunt Bauman)曾清醒地指出,这种“对于社区(共同体)的沉醉”,背后其实裹挟着阶级、种族或民族在等级上的暗示:以白人中产阶级为中心的社会制度有效地将与其相对的其他人群排除于视野之外,社区或共同体也就成为一种乡愁主义的理论支点,进一步自我限定为那些受现代性影响的欠发达群体。自滕尼斯的时代起,在社区概念化过程中所形成的那种认为社区就是稳定的、安全的、带有归属感的理论预设,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学者们常常是想当然地认为社区应该是什么,忽视了社区成员的地方性知识在社区界定(以及遗产认定)中的重要地位。
在上述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社区概念进入文化遗产领域所隐含的政治意味:将某个人类群体定义为社区,并且将某种实践或某个地点人为地贴上“遗产”的标签,这一过程具有多元的政治和文化意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一度只是国家机构和专家学者活跃的舞台,国家利益或遗产价值高于一切,社区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夺权”的境地:社区成员要接受“再教育”,由国家或专家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做,他们的遗产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为何要保护这些遗产,等等。这个将文化实践或自然地点命名为遗产的过程,在某些民俗学家看来属于一种“元文化的干预”(metacultural intervention)。这种干预设置了一种价值结构的前提,以及对于这种价值的潜在威胁和对其进行阐释的道德责任。因此,时刻警惕文化遗产保护中潜在的“夺权”风险,真正将社区作为“赋权”和平等对话的文化基础,才能真正理解社区参与在教科文组织公约框架和实践体系内的核心地位。
从“社区”概念进入文化遗产领域及其发展历程来看,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和实践反思的对象,正是该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及其在物质形态文化遗产管理中存在的社区视角及其地位的缺失问题。由此,2003年《公约》将既往对于文化遗址和文化实物的重视,转移至为作为遗产主体的“人”及其传承的文化表现形式、观念、知识、技艺和实践。也就是说,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持有者,确立社区参与在遗产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规定缔约国所具有的责任和权力,这样一套具有深厚积淀和明确指向的遗产保护话语及其实践系统,其基本的思路就在于为社区(包括群体和个人)赋权。其将社区置于国际遗产保护话语系统及相关实践的核心,进而通过支持传承人的文化实践以延续遗产的活态传承,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以社区及传承人为核心,这也是2003年《公约》与明显不同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键所在。虽然2003年《公约》及其相关文件中没有对社区加以界定,却“绑定”了遗产与持有遗产的社区之间的关系,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实践者及其构成的文化社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保护和管理中最具活力的主体。2003年《公约》的立足点在于改变原来由国家、机构、专家决定遗产价值及管理的局面,从而在国际法框架中为社区赋权,并在实践层面要求缔约国最大限度地确保社区参与遗产保护的全过程。
二、社区参与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来源
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可以回溯至1952年。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教科文组织才形成了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制和框架;1966年通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0年召开“威尼斯会议”;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2年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1989年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7—1998年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生效;2007年召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成都会议”和“东京会议”,正式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呼吁各国要高度重视社区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2008年通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截至2017年5月12日,教科文组织195个成员国中已有174个国家加入了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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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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