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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国臣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在非遗保护的视域中,“文化空间”这一概念对传统文化保护体系的立体化与多元化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文化空间将时间与空间重叠,集中体现为统一的文化价值观念,具象化为实体的景观建筑或民俗活动,在主体性、空间性、时间性与文化性四个维度展现了传统文化内在因子的交融性与复杂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存续与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整体性保护
一、非遗保护的本土化变迁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吹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奏曲,与非遗保护一脉相连,前后承续。“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于2003年初启动的一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对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系统工程……力争到2020年,取得成果,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奠定基础。”“保护工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普查对象,其主要实施的内容包括全面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真实、科学、多方位地记录与整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实现系统的动态保护等。“保护工程”从研究对象、工作目标及具体举措等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紧密相关,在起步阶段,“保护工程”成为非遗工作宝贵的经验来源。为促进传统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从80年代末开始“民间文艺之乡”命名工作。最初命名范围狭窄、随意性大、缺乏系统的规划,1987年后,工作范围由单一转向全面,内容丰富。中国民协的命名工作授予民间保护自我文化的权力,使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与保护,为其空间式、全面性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此举有效地推动了文化遗产的抢救,激发了人们对本土文化、民族文化的热爱,对地区经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建立民间文艺之乡,是我们走进文化结构的一种深层的文化行为,是走进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一种探索性文化发现,是挖掘、抢救和保护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最好方式,是立体保护文化、贮存文化、建立文化园区等综合文化工程的重要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民间文艺之乡”命名这三项工程,它们在保护对象、宗旨及实践举措上呈现为内隐的一致性,在中国非遗保护的探索期积聚了厚实的本土经验。从对象及宗旨看,“民间文艺之乡”的命名活动早于非遗保护工作,最初的命名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聚焦于民间文学等特定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引入,开拓了“民间文艺之乡”的命名范围。三项文化保护工程都致力于抢救、保存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历史文化价值、濒危的民族文化遗产,试图在现代化进程中保留民族的文化根脉,守护民众的精神家园,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与认知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其对象仍有区别,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与非遗保护工作的对象是从本土资源出发,以国际通行的类型划分为模式,而“民间文艺之乡”的保护以地域为对象,重点发掘、整合、保护具有区域特色的代表性文化资源,更具整体性与空间性。“民间文艺之乡”的命名凸显了区域的空间特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与非遗保护的空间观念则散现于具体的制度之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就保护方式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地区,有选择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关于区域的空间保护,三项保护工程互相联系,紧密相关,各有侧重。
“非遗保护工程及其产生的意义,需要放置在本土非遗保护的整体历史中,在非遗工程与本土实践的关联性中加以考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对该工程更加全面和准确的认识。”随着非遗保护运动的扩展,中国政府积极进行文化空间构建的试点工作,热烈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号召,将国际前沿理论方法与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相结合,稳步推动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进程。
二、非遗视域下的“文化空间”认知
文化空间是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与类型的专有名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许多文件都多次重申文化空间的内涵与意义。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概念厘定时,就涉及到文化空间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则对文化空间提出更具体的阐释,既表现为空间性,某一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特定区域,也具有时间性,某一事件展演的固定时间。国内学者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经验及实践需求,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文化空间做出了解释。陈虹在《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一文中提出“文化空间是人的特定活动方式的空间和共同的文化氛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实践性、文化性。”乌丙安指出“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向云驹则主张“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扮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
从官方文件定义到学者的专业讨论,主体性、空间性、时间性、文化性是人们认同的文化空间的主要特征。第一方面,主体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或个人所熟悉、具有相似或相近理解的生活文化,是以人的在场为媒介,转化为文化符号或物化为某种形态而展现出来。第二方面,空间性是文化空间的基本属性,包括物质空间与认知空间。物质空间指民间的文化活动得以生成、流传、展演的活动空间,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及实有的可视形态,与群体的生活地域相关联。认知空间,也是主体性的另一种表征,是文化接受、传承的话语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因其成为民众社会构成的重要因素,达成不言而喻的共识,因而得以代代传承。第三方面,时间性是文化空间的另一重要属性,以时间为纵向线索,呈现为某种连续的状态,在某一时间点重复一系列的文化活动,并与空间相互叠加,构筑成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第四方面,文化性即文化空间的活动形式。文化空间具象为某种综合文化活动,其内部的文化元素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表达其蕴含的文化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己的生命轨迹,遵循其自身演变法则,不将其固定在某个时空节点,才能使其在整体的活态保护中代代传承,焕发生机。
三、非遗保护的多元性转换
在非遗保护中出现这样一个悖论,“西方各国的遗产保护运动从一开始便确立了政府在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凸显了遗产保护的意识形态和权力话语,而忽略了遗产的原初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我国政府也规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和立场。”当前的非遗保护遵循着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以政府为中心,通过政策上的制度导向,经济上的财政支持,法律上的强制管理,结合专业人士的规划设计,以国际化的标准为参考,试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规则相协调,最终通过进入地方、国家、世界非遗名录而实现抢救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这就导致了文化享有者的失语现象,淡化了文化享有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依附性。
在全球非遗保护浪潮中,我国政府保护工作的重心在于政府主导,但实践经验却表明,政府主导演变为政府包揽,政府掌握了主要的文化管理权利,使非官方的力量难以充分地参与到这场文化保护运动中。因此,政府需要转变自身定位,创建一个得以上下交流,共同参与的空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从根本上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政府定位是国家所有制的定位,但政府却不能出任国民保护非遗的替代者。”文化空间保护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而提出的一种保护方式。文化空间本质上是自然空间的人化产物,是人类本我意识的外在表现,它为实现文化持有者的主观能动性、自由创造能力提供了可能性。这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保护,在这一空间内不同的参与者都有各自的立场与行使自己权利的自主性,因此需要各参与者对自我身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协调彼此的矛盾,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
我国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很强,其类型丰富,难以用国家一元化的标准去统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往往因国家认定以及资金问题发生矛盾,导致传承秩序混乱。对于我国的非遗保护来说,“要在保护国家一元文化权力的同时,兼顾文化权利多样性的现实。”文化空间的建构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性与现实情况,在政府发挥一元文化权利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话语的框架中,获得自我发展、自我规划的机会,建构一种公共的非遗保护系统。“在当下流行的遗产运动中,今后的遗产保护要在‘自上而下’进行的同时,更要注重激发地方性主体自觉的保护意识,由被动保护发展为主动保护,从而实现保护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以及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的目标。”文化空间保护为政府、地方文化工作者、民众提供了一个协同沟通的平台,推动政府的一元性保护转为多元性主体的全面参与,让空间的人文价值得以增强,有利于避免空间异化问题。事实证明,一旦忽视文化享有者的情感需求,就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化、人文化的现代性转换,保护的空间形态也必然是死气沉沉,难以维系。文化空间保护要将主体的生产生活需求、情感文化认同包含其中,调和人的现代化发展要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使民众能在空间中诗意地栖居。
(本文刊载于《汉字文化》2019年第22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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