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人间国宝”(living national treasure)认证制等理念,正是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的理论来源。在前任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的积极推动下,教科文组织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实践经验开启了1993年的“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制度,以及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先后宣布三批共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上述努力主要是针对国际社会对于1972年《公约》和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所引发的诸多问题的某种失望或不满,而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可被视为教科文组织对于这些问题的一种回应。1972年公约的核心概念是物质遗产的“普遍价值”(universal value),强调文化和自然遗产为全人类共享的理念。这也是该公约生效后遭到各方批判的重要原因,因为很多学者认为其为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甚至是西欧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评价体系赋予了合法性。因此,2003年《公约》要实现一种范式的转变,即从那种欧洲式档案管理的范式转变为以东亚模式(日韩的人间国宝)为典范的“非遗”保护范式。因此,2003年《公约》与1972年《公约》之间内在的互文性,应该是我们解析社区参与的重要维度。
此外,在1972年《公约》的框架下,教科文组织还发布过若干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文件。例如,2002年的《布达佩斯宣言》(The Budapest Declaration)强调了“各级世界遗产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中社区的积极参与”。2012年,为了评估《奈良文件》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理论及实践的影响,教科文组织在日本的姬路城(Himeji City)召开了一次专家会,会后形成了《姬路建议》(The Himeji Recommen原dations),其中再次提及:“需要更多的方法、形式和制度来确保社区参与到遗产整体管理的策略制定过程之中”。总之,要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参与,物质遗产领域中关于真实性的讨论,乃至《奈良文件》《姬路建议》等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献,都应纳入研究者的学术视野。
三、社区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实践
回顾1972年《公约》,我们不难发现“社区”这一概念仅独立使用过一次:“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的5项规定中,首先指出的是,“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第5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社会生活”当为“社区生活”(life of community),因其起草语言为英文,当以英文表述为基准。至于中文约文为何使用“社会”可能与彼时“社区”这一概念尚未进入中文语境中的文化政策领域有关。那么,我们回到2003年《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上来看,虽然这两个基本文件都多次使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communities,groups and individuals concerned)这一组特定术语,但与1972年《公约》类似,公约文本并没有直接对这一术语加以界定或阐释。不过,透过公约“第二条:定义”的相关表述,我们发现“社区、群体和个人”实际上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所在。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乃是“眼光向下”的,有赖于社区、群体和个人将其视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并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再创造,与此同时,这类文化遗产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了认同感和持续感。2003年《公约》“第二条:定义”部分的第三个段落对“保护”做出了阐释:“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该段文字在公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保护的概念是衔接国家层面的保护措施以及国际层面的保护活动、政策和项目的关键。在遗产保护的意义上,相关社区在创造、延续和传承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就确保和维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