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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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振]作为文化事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外价值实现


作者:李向振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四、文化资源化:“非遗”持有者的生活方式与文化策略

  2015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旨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尊重和滥用,涉及道德层面、立法层面或是商业利用层面”。这部共计12条的伦理原则,成为近些年来国际“非遗”保护领域最为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之一。这标志着“非遗”保护从以往更重视“事象”本身转向对作为持有者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关照,也就是说保护重点由“文化”转向了“人”,“这些原则首先突出了文化持有者,即原住民社区/共同体、群体和个人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权力,承认其在非遗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的首属作用”。那么,对于持有者来说,“非遗”和“非遗保护”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非遗”是老百姓在千百年的生活实践中积累下来的文化财富,这些文化本身是经受过且经受住生活实践检验的,是与人们生活相适应且相得益彰的文化形式。现阶段,社会生活正在发生着重大变革,无疑会冲击到“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如果“非遗”不能与生活变革相适应,这些“非遗”迟早会被生活淘汰,被持有者放弃。历史实践表明,持有者选择何种文化、放弃何种文化,其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其是否有助于维系生产生活,是否能够成为生计手段。对于持有者来说,大多数现在被官方或学者认定为“非遗”的文化形态都是一种生活资源,是赖以谋生的资源(比如传统技艺类非遗),或是赖以交往的资源(比如民俗节日类非遗),或是赖以获取社区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资源(比如传统美术类非遗),或是满足某种宗教情感与宗教体验的资源(如傩戏、庙会),等等。正如刘铁梁所言,“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由于文化危机,但保护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文化危机。就普通人的感受而言,当代人的文化危机意识都密切关联着自己对于环境发生巨变的身体经验。”

  某种意义上说,“非遗”的资源属性,不仅来自外部参与力量(如国家、学者、普通民众等),更来自持有者群体或个人。比如,学界经常说传承人老龄化是当前“非遗”保护实践的最大难题之一。实际上,如果真想把话语权还给文化持有者,或在实施保护举措和制定保护条例与政策时将作为持有者的群体和个人纳入考虑范畴的话,那么,我们会发现,或许没有必要总是将老龄化视为“非遗”保护的问题,更不应将其视为难题。从资源角度来看,许多具有较强资源变现能力的“非遗”项目,在现代社会已经大大失去了其存在的市场。以前可以赖此谋生的文化资源,现在可能只是辅助性的生活来源,甚至仅能获得很少的生活补贴。在这种情况下,过多强调传承人年轻化未免强人所难,毕竟,每个人都有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即便被认为是难题之一的传承人老龄化,也有其合理的经济学逻辑。大多数“非遗”(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或开发性保护的“非遗”等仍具有较强市场活力的项目除外)的资源属性要么发生了改变,比如以前可以用来作为谋生手段的项目现在只能成为某种辅助性的娱乐资源,要么“投入-产出”不成比例而在市场上已完全不占有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恰恰可以将这些“非遗”资源利用最大化。一方面,老年人可以借此获得生活补贴,这一点对于经济来源较少的老年人来说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他们能在其中获得乐趣和价值感。2018年,我在鄂西恩施地区调研时,发现当地不少老人在跟“老师傅”(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学习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南曲”,而且他们组成几支表演队到旅游景点的各个茶社进行驻社表演或流动演出,既实现了自娱自乐,又获得了收入,同时还有助于该“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一举三得,充分展示了老年人在保护传承某些“非遗”项目实践中的活力。

  当然,在“非遗”保护实践中,作为持有者的群体或个人之所以会配合国家、学者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宣传或行动,一个不言自明的原因是,他们能从中获得“好处”。这里的好处,既包括直接的经费补贴,又包括间接的社会资本(包括荣誉、身份地位、行业权威等)的获得。这也是不少“非遗”传承人乐此不疲地参与“非遗”保护的重要动力。由此,我们很难说在当前“非遗”保护实践中,作为持有者的群体或个人是缺席的,毋宁说,他们一直是围绕“非遗”保护形成的“文化场”中的重要博弈力量。只不过,与国家、学者、普通民众的热闹相比,他们更加沉默罢了。可以说,在“非遗”保护中,持有者尽管不怎么说话,但他们从未缺席过。

  总之,如果说“非遗”保护回归文化持有者,不仅仅是一种话语技术,而是真正的保护和传承理念转变的话,那么,我们首先要承认作为非遗持有者的群体和个人都有赋予“非遗”以内在价值的权利,而这种内在价值在保护实践中往往表现为“非遗”资源特性。所以,对于文化持有者来说,所谓非遗保护,实际上就是谋求文化资源化的实现路径。尽管文化持有者并不总是符合“理性人”的预设,但也不是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无知”,实际上,对于自己所持有、共享的文化,他们最具有“战略”眼光。尽管他们不一定知晓这些文化对于增强民族共同体意识来说意味着什么,更不一定知晓这些文化对全人类文化多样性来说意味着什么,但他们最清楚应该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方式将这些文化变为实现美好生活的资源。

  结语

  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就像雨后春笋,一经出现便呈现出繁盛无比的状态。在整个过程中,除最初的学者身影外,逐渐地政府开始主导了,民众参与进来了,商人也参与进来了。如前所述,不同参与主体赋予“非遗”及“非遗”保护运动的价值,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国家、社会商业资本方、普通民众、学者等赋予的外在价值和文化持有者赋予的内在价值。就外在价值而言,国家通过“非遗”及“非遗”保护运动,既能借以激发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大国文化自信形象,又能借此在世界文化领域获得话语权,同时还可以实施有效的社会文化治理;对于学者来说,“非遗”及“非遗”保护运动既是实现其“文化精英意识”的合适载体,又能成为专业研究和繁荣学术的知识增长点;对于普通民众和商业资本方来说,“非遗”及“非遗”保护既能够满足其民族主义情绪的表达,又能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转化。就内在价值而言,文化持有者更多是赋予“非遗”及“非遗”保护以生活意义,他们所看重的也正是“非遗”及“非遗”保护的资源属性。

  同时,多元参与主体共同促成“非遗”保护这一文化事件的发生,也正是由于不同参与主体能够在此间获得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诉求,这样一场文化事件才能得以延续至今。回归主体的“非遗”保护,不仅仅是回归到文化持有者,而是要将所有参与者都纳入主体范畴,真正做到从关注文化事象向关注“人”的转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将“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落到实处。正如黄龙光所说,“当今放眼世界,全球化依然席卷在地球每一个角落,工业化、商业化以及城市化遍及城乡,‘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在发展主义大旗下民族文化传承及其保护往往被迫让位于地方经济建设,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文化形态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文化遗产自古有机传承的链条出现断裂,这时再单纯依靠内部内源性传承式保护,已无力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由此,我们需要重新检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过分强调外部力量和理论研究中过度关注内在力量的倾向。

  今天,我们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上述分析的各种内外价值外,更显著的原因是,这些具有丰富价值的文化形式正在因内在保护传承动力不足,而变得脆弱不堪,甚至有些濒临消失。换言之,许多非遗项目,单纯依靠文化持有人来进行传承保护已经不再具备各种主客观条件,因此,需要外在力量的介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外在力量和内在力量是一种辩证关系,同理,其所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外价值也是一种辩证关系。因此,我们讨论新时代“非遗”保护的持续性问题,既不能过分强调外在价值,又要摒弃过度强调内在价值的理想主义倾向。毕竟,无论如何强调“非遗”持有者的文化权利,都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非遗”及“非遗”保护的内在价值实现,总是离不开外部力量的参与,而“非遗”及“非遗”保护的外在价值也不可能真正脱离“非遗”持有者的主观意愿而得以实现。总的来说,作为一场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文化事件,“非遗”保护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在各参与主体具体诉求间寻求最大公约数。换言之,真正良好的“非遗”保护实践,应该是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寻求最大限度的共识。否则,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张力只会越来越大,进而既不利于“非遗”保护实践的持续推进,也不利于“非遗”研究的深入探讨。

  (本文刊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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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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