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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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振]作为文化事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外价值实现


作者:李向振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前  言

  2004年以来,“非遗”保护作为“现象级”文化事件,持续在国内社会文化领域产生影响。近些年,随着“非遗”保护重心由“申报-认定”阶段进入“保护-传承”阶段,许多值得反思的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有关“非遗”及“非遗”保护的价值问题,尤其值得深入讨论。刘铁梁教授在讨论“非遗”保护话语权问题时,提出“内价值”与“外价值”这对学术概念,他指出,“内价值是指民俗文化在其存在的社会与历史的时空中所发生的作用,也就是局内的民众所认可和在生活中实际使用的价值。外价值是指作为局外人的学者、社会活动家、文化产业人士等附加给这些文化的观念、评论,或者商品化包装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价值”,并且指出“目前‘保护’民俗文化的做法与结果,多重在其外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其内价值的实现”。刘铁梁对于“内价值”和“外价值”的讨论,与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六条之规定“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该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强调“非遗”保护必须重视其内在价值,同时对外部力量赋予的外在价值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评。

  过去十多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价值的讨论上,如郑乐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特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归纳为历史价值、文化与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精神价值和时代价值等五类;高小康提出“非遗价值包括历史、科学和艺术等方面,价值评估是非遗保护实践的基础”。另有不少研究对各非遗门类(如手工艺类非遗、民间曲艺、节日类非遗、少数民族非遗等)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无论是其历史价值,还是科学和艺术价值,某种意义上说,大都是外部力量(如政府、学者等)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或传承人及共享人赋予其的价值。同时,过度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价值的讨论,容易陷入一种似是而非的陷阱,即这些可能并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而是人类创造的大多数文化的普遍性价值。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合法性就受到了挑战。

  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其他方面着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讨论。日本学者菅丰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并不具有价值,而其价值实际上存在于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之中,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在文化与人的关系中得以生成的。杨利慧也指出:“非遗保护的目的,便是确保非遗在该人群内部并通过该人群而得以继续实践和传承,因此,对作为‘局内人’的社区民众‘所任何和在生活中实际使用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应当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加上前面提及的刘铁梁教授关于内价值和外价值的讨论,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从“非遗”主体出发,讨论“非遗”的价值及其实现问题。某种意义上说,从本体性价值向主体性价值转变,是讨论“非遗”价值问题的重要突破。不过,这些研究有意或无意间过多强调“非遗”内在价值,而对其他各种社会力量进行批判的研究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非遗”保护领域理论和实践不能很好融合的问题。

  从主体及关系出发,可以发现“非遗”及“非遗”保护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文化持有者、政府组织、社会活动家、商业资本方、学者等众多社会主体共同的文化实践。因此,我们讨论“非遗”及“非遗”保护的价值问题,不能厚此薄彼,既要对目前实践中过度强调外在价值进行检讨,也要对学术研究中过多强调其内在价值的理想主义进行反思。因为真正良好的“非遗”保护实践,应该是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寻求耦合路径。否则,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张力只会越来越大,从而既不利于“非遗”保护实践,也不利于“非遗”研究的深入。另外,从实践层面来看,正如黄龙光所言,“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上面临被行政同化的危险,下坚守民间立场未能完全做到,中缺乏学科内部足够的自反性”。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长期以来我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不同参与主体赋予“非遗”保护的不同价值及各种价值内在相关性有关。诚如岳永逸所言,“谁的‘非遗’、谁的多样性应该是‘非遗’运动中须时时诘问和警醒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从主要参与主体入手,重新审视和反思各参与主体赋予“非遗”保护的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易言之,本文要讨论的正是“我们究竟在向被命名为‘非遗’的东西索取什么”的问题。具体来说,本文尝试回答:为什么过去十多年里“非遗”保护运动能够成为影响如此之大的文化事件?又是哪些力量在推动该文化事件不断走向深入?以及如何在不同主体的不同诉求中寻求最大限度的价值共识,以促进“非遗”保护实践和“非遗”研究的持续和深入开展?

  一、“再东方化”:“非遗”保护中的国家与传统主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思想文化领域逐渐掀起重新讨论和评价“传统文化”的思潮。某种意义上说,“传统文化热”是一种文化领域的“再东方化”行动。“东方化”是著名文学理论家萨义德提出的概念,旨在讨论西方学者如何构建作为“他者”的“东方”的问题。在西方学者眼中,“东方是非理性的,堕落的,幼稚的,‘不正常的’;而欧洲则是理性的,贞洁的,成熟的,‘正常的’”。这种观念在清末逐渐被国内社会知识精英所接受。在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下,当时社会知识精英为摆脱思想困境,迫切需要一种崭新的理念来重塑社会思潮。于是,以西方理性主义和现代化理念为先导的启蒙运动就此展开。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综合国力提升,在国际社会中谋求话语权与彰显文化自信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在这种背景下,重新审视和评价传统文化成为必然选择。这个过程可以称为“再东方化”。再东方化,就是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尤其是文化意义上的“东方”后发国家,在经济和政治地位得到某种程度的话语权后,在文化领域展开的抗争。传统的回归,成为这一时期文化讨论的主题。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实践层面传统的有限回归,已不足以满足政治建设需求。因此,进入21世纪后,“非遗”保护作为文化话语权的象征一经进入国家视野,就迅速成为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事件。在各级政府推动下,“非遗”保护运动迅速与传统回归或“再东方化”过程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文化势能。正如杨利慧所言,“今天在中国轰轰烈烈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本土延绵不断、生生不息的文化保护传统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从国家立场来看,以“非遗”保护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复兴实践,其内在的权力运作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需要。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再东方化”实际上是重构民族国家认同、凝聚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政治实践。在此过程中,“非遗”作为文化资源和文化符号,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和意义。就国家来说,保护“非遗”更像是一种政治口号,而“非遗”保护则是这一口号的政治实践。王杰文指出,“‘遗产化’的文化实践,乃是一种基于‘现在的’需要而创造性地挑选、命名、重组‘过去的’文化资源的创造性活动。”因此,在国家政治话语中,“非遗”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被建构成为民族精神的载体和塑造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符号资源,同时也是作为国家故事在世界文化舞台上发出本土声音的话语技术。

  从“非遗”保护的实践过程来看,除作为文化资源可以对内提升自豪感、对外争取文化话语权之外,更重要的是“非遗”及“非遗”保护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治理资源。正如岳永逸所言,“自上而下的‘非遗’运动也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文化清理与自救运动。不仅如此,它还是从底层开始,层层上报、审查、评定的文化运动。”通过“非遗”保护实践,国家意志得以融入文化领域和日常生活。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制定标准、认定程序、设置机关部门等,获得文化价值的评判权,进而为实施社会文化治理奠定制度基础。正如陈志勤所言,“非遗保护作为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策略之一,无论是保护制度的建设还是传承实践的运作,在政府工作层面都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

  总的来说,国家主导的“非遗”保护,既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在文化领域的投射,又是赋予“非遗”以丰富的政治和国民精神等外在价值的过程,同时还是国家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从政治实践来看,国家主导的这场文化事件至少有两个层面的价值:一是政权建设层面,既有利于在长期“西方中心主义”文化霸权中突围,寻求文化领域的话语权,发出自己的声音,又可以借此强化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培养民众的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文化治理层面,作为治理资源,“非遗”保护本身也可以在政府系统(主要是文化管理部门)内部形成完整的行政运作机制,通过各项“非遗”保护制度的设置,以更好地实施社会文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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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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