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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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启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重真实、多维整体与多脉传承


作者:邓启耀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多脉传承:自我传承和外缘续传

  在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时候,传承人谱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一般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都必须依据可以追溯的历史较为久远的传承谱系。根据传承谱系,我们可以追溯该文化遗产项目的文脉,梳理传承源流。

  在本土传统传承谱系中,较为普遍的传承模式,一是亲缘嫡传,二是地缘乡传,三是业缘师传,四是灵缘心传。

  亲缘嫡传的传承模式,一般限于较为私密的知识和技术的传承,诸如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等。这些独门知识和技术,过去往往是家族赖以为生的重要无形资产。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为了不致外传流失,徒增竞争对手,这类祖传秘方和家传绝技,只在家族内嫡系传承,故有“传男不传女”“传媳(妇)不传女(儿)”等严格规定。

  地缘乡传的传承模式,主要适用于村落和社区共享的公共知识和民俗活动,如农牧生产经验、年节祭会等。村民可以不同程度介入,包括相关基础知识、历史叙事、信仰传承、场地布置、装饰工艺、歌舞、烹饪、游乐等。除了祭司、乐手等专业领域,一般人都可以在活动中通过参与、耳濡目染,习得乡土文化的相关知识。

  业缘师传的传承模式,以行业内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这一般在有一定社会需求、专业性较强的行当里比较通行,技能类的有乐户、戏班、艺匠组织(如鲁班会)等,信仰类的有寺院和民间信仰的各种传习机构(如洞经会、莲池会等)。师傅或师父在该行当里,往往是法术、观念、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权威。学徒拜师学艺,通过口传身授,获得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这种传承模式讲究门派和师承关系,甚至在师徒间建立一种拟亲缘关系(如称“师父”)。

  灵缘心传的传承模式,主要存在于具有某种信仰的群体中。例如在著名的《格萨尔史诗》传承人里,会出现少数既无师承,也没有任何学习经历的人,经过一些变故(如生病)后,“忽然”就能够背诵上万行的史诗。还有在萨满、巫师文化语境中,也常有人因病、梦或某些失常行为,突然就“得了”神传,变成灵界使者。即使在佛教、道教等宗教里,“以心传心”“通灵”“灵知”等,同样可以成为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承的一种方式。这种传承方式难以验证,但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信众的文化现象,必须记录在案。

  上述传承模式,主要基于传统,是不离本土的自我传习。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的传承模式值得注意,如学校传承,方式是邀请传承人到学校传授相关知识,或是以乡土教材、兴趣班、选修课甚至专业培养(如艺术院校的民间工艺、民歌、民乐等专业)等形式进入教学体系。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尝试,我想说的是另外一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在前一节引出的,关于“跳花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何以不是当地村民而是外来文化馆干部的问题。它是否提供了一种新的传承模式:外缘续传?

  所谓“外缘续传”,指传承中介来自外力。无论来自政治(如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经济(如人文旅游),还是来自艺术,都因结“缘”于该文化遗产而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续传”。这种续传,不可避免会代入一些外来因素,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异,并很容易实现价值转换。

  来自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实例很多,本文不拟赘述。光是来自艺术方面的“续传”,也有不同类型。

  一是外力推动的“异地传习”类型。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作曲家田丰在云南做的“民族文化传习馆”实验。他的做法是到各原生传承地挑选在音乐、舞蹈方面有特色的“艺人”,带他们离开家乡,集中在一个地方传承,他称为“异地传习”。但由于艺术家只抽取了“艺术”方面的东西传承,脱离本土,脱离文化整体性,进行冻结式“保护”,最终难于维持而失败。田丰去世后,传习馆部分回不去家乡或不愿回去的成员,由舞蹈家杨丽萍改造为以“原生态歌舞集”为旗号的商业表演团队。由于艺术创意独特,商演成功,在乡村几乎要消亡的文化遗产,变成在城市舞台发挥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资产,带动了一批创新性文化产业。人们认识到这些土得掉渣的歌舞,原来具有如此价值,发掘和传习之风再次回转到山乡。这或许也可视为换了一种方式异地续传文脉的尝试吧,哪怕只是局部的续传。

  二是由外力推动的“自我传习”类型。我在云南宁蒗摩梭人村落推动的“民族服饰手工艺传习”项目,或可成为一例。我调查的摩梭人村落,是个远离旅游胜地泸沽湖的边远山村,传统民族服饰没有湖区摩梭人进行文化展演的需求,手工制作费工费事,日常穿服劳作不如一般服装便利,因而已经被村民大部抛弃。当我建议她们在用料、织造、印染等方面严格遵循传统,全手工制作民族服饰时,她们并不相信这有什么意义,更不相信这种被时代和她们抛弃的老东西会赚钱。为了让她们放心试一下,我不得不留下一笔钱,说明赚了算她们,亏了算我的。结果她们试过,竟被国外博物馆收藏,大赚了一笔。之后她们按这个套路,加上网络销售,带动村里的中老年妇女创业,一干就干了十几年,年销售额高时竟达数百万元,成为云南省的一个非遗传承和致富典型。在这个案例中,外力只是从观念上和启动经费上推了一把,之后十余年全靠她们的自我传习和跨界传播。

  还有一类,是由外力推动的在地传承类型。在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记录项目的时候,我发现,有一些传承人的身份不是非遗原生地的村民,而是外地文化馆或学校的专业人士。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引起质疑。比如,前述广东化州“跳花棚”项目,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原化州市文化局的一位副局长,而非“跳花棚”原生地长尾公村和卷塘尾村的村民。但当地人却都认为他是传承人,因为“跳棚”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即被禁绝,是他把已经消失近三十年的“跳棚”发掘出来并在本地续传的。1978年前后他去考察的时候,村民由于心有余悸,都不愿意说这个事,让他吃闭门羹。但他坚持不懈,与村民同吃同住,耐心向村民讲解保护传统文化的意义。几年后,村民慢慢接受了他,拿出秘藏的科本,回忆当年“跳棚”的情景。由于断层时间较长,当事人也只有一些零散的记忆碎片。他和同事将村民的只言片语逐字逐句地梳理归纳,根据科本所述,请曾经参加过“跳棚”的村民一个动作一个动作地演示,终于将碎片拼接出大致完整的原貌。然后,再续传回本地。如今40年过去,张先生年届80,仍然热心于“跳棚”的本土传承。这类传承人的重要性,不在于他是不是本地人,而是在于当文化发生断裂,甚至原生地已经基本没有条件传承的时候,一个认识到这事文化价值的外来人,因缘进入闭环,以“艺术”打开禁锢,使这项已经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重生。外缘续传,这或许可以看作一种新的传承模式。

  这些案例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也可能是复线的和多脉的。传统传承人的谱系,有亲缘嫡传关系,有地缘乡传关系,有业缘师传关系,也有灵缘心传关系。还有一种传承关系值得注意,即在当代社会文化语境中出现的一种新传承模式。无论是以乡土教育、文化保护还是文创产业的名义,都会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所传承。特别是本土传承断裂时,由外部力量助力相传,或“抢救整理”后,续接或“还原”给原生地。前述几种外力助传,或可简称为“外缘续传”。总之,无论是亲缘嫡传、地缘乡传、业缘师传、灵缘心传,还是外力续传,文化变迁、文化融合或文化移植虽然程度不一,但都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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