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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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


栏目: 社会热点新闻     |      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意见》明确了未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以及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办法,向未就业妇女和失业人员释放了重大政策红利,解决了广大未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以及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问题,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障未就业妇女和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权益。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医疗服务以及产假津贴等保障待遇,保障女职工健康生育,帮助她们安全度过生育期,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因此,生育保险制度具有分担养育成本、促进妇幼健康和女性平等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对维护女性生育权益和支持适度生育,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我国的生育保险诞生于1994年。2019年,国务院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了基金共济能力,有利于节约管理服务成本。至2021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达到2.38亿人,较上年增加185万人。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明确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这对当前和下一阶段进一步强化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全面提升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特别是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将有机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服务保障。

  《指导意见》还提出,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此举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和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生育支持功能。

  《指导意见》将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有利于推动更多的灵活就业、未就业妇女以及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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