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重要举措
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国同样走在世界的前头。历史上法国实行的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所以,与美国等文化遗产高度私有化的国家不同,法国政府在文化遗产的持有量上占有很大的优势,这也就给法国文化遗产的国家管理带来诸多方便。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部建筑司纪念物遗产科担当,因为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该科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国家级项目主要由15个左右的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局和纪念物遗产科中的监督官员负责实施。中央委托给这些地方当局的主要任务有:一,就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问题,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策性研究,同时做出长期规划。二,参与维修项目协商,分配维修所需资金。三,参与制定与各种纪念物、文化遗址有关的保护计划。四,确保对上述纪念物及文化遗址所有者――地方行政当局的财政支持。五,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资金。六,搜集资料,对已经分类归档的纪念物、遗址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七,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不法行为发生建立必要的防御机制。[1]
据不完全统计,1903年法国登录的历史纪念物是4000件。60年后,这个数目已经增至10000件。用于这些文物保存及复原的费用也从开始的4,970,000法郎,追加到5,373,000法郎。但仅就每个文物所耗经费来看却有明显下降――从原来的1,240法郎,降至587法郎[2]。作为历史性文化遗产的纪念性建筑物1950年为50000座,发展到1968年便已增至75000座[3]。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历史纪念建筑物都面临着破损的危险。就此,法国文化部将这些文化遗产分为濒危型与完好型两大类,并实施分头管理。最初,法国文化部出于要扩大编制、成立文化院等方面的考虑,并没有向国家提出追加经费的要求,而是以项目经费的方式,对7座历史性纪念建筑物提出追加维修复原经费的要求。这为期5年的修复计划总耗资40,000,000法郎[4]。
在法国社会中,历史性纪念建筑数量庞大,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1837年的法律规定,在维修这些私有历史性建筑时,必须征得房屋持有人的同意。但1913年的法律规定,只要需要,在未征得建筑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展开施工。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事实上执行起来仍有很多问题。譬如20世纪60年代,法国城市地价暴涨,很多老房子的所有者便想推掉老房子改建更能挣钱的新型建筑。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国,提出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于是,私有与公有,赚钱与保护便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而政府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考虑赔付问题,而赔款额的制定,则是件相当棘手的工作。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据此,1966年,法国司法当局对1913年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重新修改。在这项法律中,补偿支付对象的范围被大幅缩减,在国家负担50%以上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房屋所有主还要承担房屋的日常维修费用。而在1935年的政令中,这一政策又变为免除房屋所有者因房屋获利而获得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需要维修而房主又拒绝执行时,则国家有权代行维修职责,同时房屋归国家所有。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房屋所有人确实已经破产,无力承担维修费用,而建筑物确实又很重要的场合。为避免过度支出,1966年通过的法律条文又明确规定,允许将此类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法人团体或个人。这部宪法在议会顺利通过,在民间也没引起更多争议。[5]
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部下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部只负责该基金会总裁的任命。这个基金会尽管在财政上自治,但所筹基金如何使用,则需提交基金评议会讨论通过。而基金评议会又是由财政部、内务部、文化部及观光厅的多方代表组成,从而确保了基金的正当使用。
这个基金会自1914年创建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特别是对传统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全面展开。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所筹基金主要用于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与此同时,这些基金还用于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各种书籍、论文集、摄影集的出版和大、中、小学博物馆建筑的补贴。此外,这个基金会还举办各种纪念性建筑物的展览展示,并通过在这些遗产地举办各种讲座、音乐演奏会、庆典的方式,增进公众对本土文化的了解。在不影响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庄重性的条件下,他们还有限制地在这些历史纪念建筑内开设一些茶馆、咖啡馆及书亭,以吸引更多游客的到来。
在规划第4个经济社会开发计划(1962-1965)时,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提出对法国现有纪念物及艺术品等文化遗产实施总目调查提案,这个提案很快便获得政府批准。这次普查的基本任务就是对法国现有文化遗产(主要指艺术品)实施总量调查,摸清家底,以做到心中有数。
法国政府对这次普查提出了科学性、系统性及标准化三原则。借助计算机来完成这次普查以适应此后自动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是这次普查工作的一个亮点。虽说这次普查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工作,与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直接联系,对已登录文化遗产的法定地位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这次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普查运动,在唤起国民文物意识,帮助政府评估本国文化资源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组织层面上看,学者普查阵营与官方行政领导,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配合得相当密切,从而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项目中,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计划的起草,调查方法与调查标准的制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委、文化部领导及大量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并根据每个人的所长与对所调查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进行具体的分工协作。
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事务局是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指导地方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地方委员会则需制定出详尽的调查计划,培训一线调查人员,指导一线调查工作。在普查中,地方委员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地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大学教授、科研工作者、考古学家、古建维护方面的技师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方代表组成。地域事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方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并担任相关行政、财政等后勤工作。而各省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本省的普查工作及人员的落实情况。
法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文化遗产总目普查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普查进行文化遗产方面的数字统计,同时进行若干采样调查。当时人们采用的主要是填写登记卡的方法,即将所调查的内容根据类别的不同,分别简要地填写在卡片上,个别的还要附上照片。然后再将卡片上的内容分门别类整理出来,最后做成一本本普查对象的目录索引。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所得目录,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除文物说明外,还需要有相关文物的历史沿革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参考文献,甚至包括相关照片、图表以及今后的开发规划等等。每个文物都设有专门的普查卡,内容也要比第一次普查卡内容详尽得多。可以说,这也是本次普查工作中最科学,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后来的实事证明,这次大普查的本身,便成为法国学术界的一大财富。丰富而翔实的说明,为后来的学术研究、文物保护以及新文化的创造,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普查中,人们将1900年以前的文物全部进行了造册登记。在这次普查中,人们发现了很多独具特色的地方性建筑方式、民间工艺和民俗事项。不久,委员会又对1900年以前的文物进行了反复筛选,最后做出重点地域性纪念建筑物名录。普查中,各地文化艺术委员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争取个人和团体的支持,与当地牧师、地方协会会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至此,第一阶段的普查工作顺利结束。
这次文化遗产总目普查工作第三阶段的重点是将普查结果整理出版。担任这一工作的地方委员会主要承担了这样两项工作:一是根据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指示,为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统编普查总目提供技术上的关键词索引,这实际上就是为后来的统编制定一个全国通用的检索标准,以方便此后的管理和查询。他们的另一项任务就是做好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护好普查成果。
计算机的运用,是这次普查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这在计算机尚不普及的20世纪60年代,显然为这次普查增添了不少光彩。同时,计算机的使用也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时代的到来。
出版数量庞大的普查成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终点。担任出版工作的全国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并不想将这些成果出版成一册册供人阅读的读本,而是将它做成一册册供人查阅的参考书目。其内容主要是地方委员会已经编辑整理好的普查卡中的内容。其中包括文物的背景、地方特征及调查事项等三部分,同时,书中还收录了许多照片和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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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