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末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导致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关于征求对《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改意见)的公告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2009年03月05日 来源:凉山日报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州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凉山州九届人大已将《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列入“四五”立法规划及2009立法计划。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形成,为贯彻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好《条例》,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3月18日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给《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广电局。
地址:凉山州文化广电局
邮编:615000
联系人:安图
联系电话:3232768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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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凉山日报 201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