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1目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文化空间;
(七)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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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凉山日报 201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