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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葵]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作者:王晓葵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3.日本的法令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日本法规的中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两分法”,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区分似乎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在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召开了“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迈向综合保护的目标”国际会议。在会议后的报告中,日本代表之一的植木行宣指出:在大会上,日本的概念几乎没有得到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被理解为“前近代的文化遗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 或者说大多局限在相当于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范畴。因此,(日本的)无形文化遗产如传统艺能、工艺技术不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⑦]

  我们比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17 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定义。可以大体了解日本法规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

  《公约》的条文如下: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按上述第1 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说[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 表演艺术;
  (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用上述定义来比照日本的无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内涵,不难看出,它和日本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共性更多。因为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里的群体、团体、个人,更多是比民族国家单位更小的地域共同体,也可以理解为民俗文化的传承单位。他们传承的非物质文化不是“歌舞伎”、“昆曲”那样的已经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生活文化而成为一种精致艺术的事象,而更多的是植根于他们生活中的乡土艺术和技术。这些也是日本“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涵盖的内容。

  但是,与此相矛盾的是,迄今为止日本申报并成功被列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能乐”、“人形净琉璃文乐”、“歌舞伎”。却都是无形文化遗产。而不是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其理由大体有两个。一是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大多带有强烈的地方性。不容易作为“国家的代表”推荐上去。二是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的一种生活中的集体传承,没有传承人和保持团体的指定制度。在推荐时缺乏相应的资料。

  在理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接近,但在实践上,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又被排除在申报之外。这种现象已经引起日本民俗学界的注意,已经有学者提出,对至今为止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固定观念,包括价值认识、判断标准、定义、遴选方式等,需要作重新的检讨。[⑧]

  对于我们中国来说,没有在法令上明确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在已经公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俗和其他门类并列。并没有在定义或政策上有所区别。但是,日本遇到的问题,我们并非完全不存在。比如作为精致文化代表的“昆曲”、“古琴”等与地域乡土传承文化的一部分如蒙古族婚礼、端午节赛龙舟等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对他们的保护政策也需要有不同对待。毕竟,“昆曲”可以脱离现实生活,在纯艺术的领域进行传承和发展。而蒙古族婚礼这样的民俗文化遗产,如果随着蒙古族生活方式的变化,变得“不那么原汁原味”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对策呢? 是承认其变化,接受新的形式,还是以保护的名义,尽可能延迟其变化的进程呢?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

  *本文为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图编制研究》(04JJDZH010)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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