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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葵]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作者:王晓葵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2.无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区别无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演剧、音乐和工艺技术。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资料),主要指生活文化中的风俗习惯、民俗艺能和民俗技术。在早期文化行政和民俗学界看来,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本身具有艺术上的或者历史的价值。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可以重点指定保护。后者自身不具有价值,而是对了解民众生活的演变具有资料意义。故称早期称民俗资料。在1975年之前,无形文化遗产有重点指定制度,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则只有“应采取记录保存措施”的制度。这个措施的理念在1954年6月22日文委企第50号《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的说明》有明确的表述:

  (a) 无形文化遗产如艺能、工艺技术等,是由特定的个人传承、表现特定的形态与技术,是经过提纯洗炼的技艺。而无形民俗资料是国民生活的形式与习惯本身。是由广大民众传承的。

  (b) 无形文化遗产中有很多需要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其原貌。而无形民俗文化资料,如果按照其原貌加以保护的话,违背了自然发生、自然消亡的民俗资料的性质。是没有意义的。例如“正月节庆”这样的活动保存原样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只要采取记录保存的措施就足够了。

  换言之,无形文化遗产如艺术、工艺技术等具有独立的艺术或历史价值,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一种植根于生活文化的传承,用重点指定的方法对无形民俗资料进行保护,既不必要,也违反了民俗的自然演变规律。因为作为生活文化的一部分,它有其自然的生命规律。行政人为的干预会破坏其自然的演变进程。况且,生活文化中的艺术、祭礼、年节仪礼等活动,都植根于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信仰体系。换言之,形式、做法的背后是有信仰、价值体系支撑的。没有了这个信仰价值体系的支撑,形式本身是没有生命力的。而1950年的法令正是在这个理念下,没有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因为特定时代的“形式”一旦被指定,就很难随着时代的价值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变成了徒具外壳的没有生命力的东西。

  从学理上说,把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理解为“不断变化的”、“自然发生、自然演变、自然消亡”的事象,因此,对其进行指定,必定导致以某个特定的时代的“形式或形态”为规范标准。这样的行政介入会中断或干扰民俗文化的自然变化进程。这种理念,被认为受了柳田国男“民风因时而变”的思想的反映。[②] 1950年代的法规,和这种理念是有着逻辑上的一致性的。

  但是,1975年的制度修正,打破的这个理论和法令制度的一致性。在这次修订中,民俗资料被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也开始实施重点指定制度。这个变化所带来的结果是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基本看法发生了变化。然而,对于这个重大改变,文部省并没有做出正式的说明。有学者批评说,1975年的修订,使原来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等价值”的理念,被“重点指定”这一行政措施转变为对民俗生活的事象进行高低贵贱的价值评判。而且,对固定形式、做法的指定,也使得民俗是“变化的”这一基本理念趋于尴尬的境地。[③]

  但是,也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次修正,并不意味着对民俗文化的根本理念发生了变化[④],也就是说,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基本的还是采取“记录保存”的措施,而“指定”仅仅是一个辅助手段。常年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的大岛晓雄解释到:过去民俗工作者力图对传承者的信仰、宗教意识等“心的传承”为对象进行保护, 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则表明开始对表演形式、传袭成规等“形式的传承”也有了保护意识。而且,这些“形式”在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对这些变化,考虑到民俗文化的本质,应在某些程度上予以容忍。修订后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把祭礼、年节礼仪等广义的风俗习惯中,由地域共同体主导并传承的部分,也作为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是期待某些特定的传承集团永续保存的、有限的一部分民俗艺术和风俗习惯。并不是扩展到所有的民俗文化事象。[⑤]

  而同样长期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工作的植木行宣则指出:无形的民俗原本是涵盖生活整体的文化,其基本价值在于资料的积累程度,而且是相对的。也就是说,甲和乙比或乙和丙比,在比较中看谁的资料价值更高。现行的制度是以指定保存为目的的。其结果是把民俗分成了三六九等。从高往低顺次指定、保护。但是,要使指定有效,必须对低等级的民俗事象进行把握。随着记录的充实,指定文化遗产这个点具有代表整个面的典型性。早期设置的“必须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的选择制度,就是基于这个民俗特征而制定的政策。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彻底贯彻这个政策方针。[⑥]

  目前,日本文化行政部门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的解释,学界也还在争论中。但是基本的态度是,1975年的制度修正,并不意味着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仅仅是对某些细节作了局部的调整。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说是在记录保存为基础,局部地推行重点指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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