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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刚刚施行、第6个“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座谈会,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又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历史没有中断并得以延续的古老文明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法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处理了“精华”与“糟粕”的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履行国际公约与结合自身实际的关系;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名录的政府层级、名录的形成机制和保护制度,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通过确立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制度,规定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明确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力度和可操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增强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的工作过程,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草案审查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的悉心指导,离不开文化部等起草单位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历经13年时间,凝聚了各位领导、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智慧与心血,是各方面统一思想、通力协作、无私奉献的结晶。
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3月28日主持中央政治局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体学习时指出,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项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契机,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使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行动。
一是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有效执行法律,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掌握法律的内容,特别是熟悉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宣传和培训是掌握法律内容、领会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要创新宣传和培训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努力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二是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多的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明确赋予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梳理自身承担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逐项加以落实。要不断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既要按照法定权限执法,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既不能不执法、慢执法,也不能乱执法、暴力执法。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三是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领会和认真落实路甬祥副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立法研究,积极指导、参与有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把依法决策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认真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面的行政复议事宜,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为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做出更大贡献。
朝戈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从世界上看,出台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规的国家,还为数不多。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来呼吁各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一些国家从自己的特殊利益考量出发,并不见得都给予支持,例如美国和俄罗斯。
中国是较早签署加入“保护公约”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11年5月16日,已有135个国家加入公约;我国是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缔约国),这里体现了我国在文化战略上和文化建设上的前瞻性眼光和胸襟。中国是一个文化多样性十分突出的国度,也是倡导和推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念,就是在尊重差异中求得和谐,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方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在我国未来的文化建设事业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非遗工作做好了,许多工作就连带做好了,例如民族工作的某些方面。非遗工作做的不到位,乃至缺位,让一些宝贵的遗产在我们眼前消失,我们就会成为历史的罪人,中华文化的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也是顺应民心民意的重大举措。截至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两大原则”(保护和保存)和“三项制度”(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同时兼及考虑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民委去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文化权利的精神,这里也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翻译和出版相关少数民族文字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尤其是这部国家大法的《条文释义》,以利民族地区的非遗保护。
要使我国的保护工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精神相衔接,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推进普法和执法。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一书的出版,其中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内的“法律及其相关文件”8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条文释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10种,“国际公约及其相关文件”4种。希望以上文件能通过网络进行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当引起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的《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已经提出“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立法进度”,同时还强调“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施行,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管理办法》、《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政策或指导性文件”。因此,我们也期待着相关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法规的修订或出台早日完成。
非遗工作,细数起来,有很多环节和要点,涉及政府、涉及老百姓,也涉及学术文化界。做好非遗工作,单靠一家是不成的,需要各方面合力协作。我国迄今在非遗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成绩,积累的一些经验,推出的一些工作思路,例如“四级名录制度”“普查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都是这种各方参与、通力协作的实践成果。而反过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遭到较多批评,也主要是因为或者政府主导的力量没有到位,或者民众的参与没有落实,或者学界的咨询参谋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结果,一些在文化上走样的、不符合广大民众心愿的、单纯以商业考量为导向的东西堂而皇之地披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衣招摇过市。这是我们应当特别警惕的。
对于非遗工作的复杂性,我们也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就拿我们提到的政府、民众和学界三个方面来讲,每个方面的情况都不简单。
就内部一致性最高的政府来讲,各个地区的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领悟程度、对非遗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工作经验的积累情况和人才的储备情况、地方财力的支持力度,方方面面都有这样那样的差距,也就导致了各地工作成绩的良莠不齐。
再说民众。民众的情况最为复杂,这些民众和产生自他们中间的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群体,在族属、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自然地理条件、生产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彼此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没有他们的广泛参与,非遗工作不可能做好。例如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就需要他们密切配合,否则寸步难行。但发动他们参与到非遗工作中,这也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工作,不那么容易做好。
最后说学术界。非遗工作牵涉到许多学科和领域,民俗学、文化人类学、艺术学、法学、社会学等等,不一而足,没有哪一个学科能够独立支撑。这就需要各个学科的合作,建立不同领域知识的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社区民众、传承人群体的长线合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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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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