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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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杨]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作者:柯杨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关于三个概念的阐释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实施的一系列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规约中,有几个概念对中国人来说比较生疏,需要在此加以阐释、说明。
(一)关于“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实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它的原文是“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有人曾把这个概念译为“无形文化遗产”。为了国际对话的方便与同步,我国学术界也采用了这个提法。其实,它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民族民间文化”是完全一致的。“非物质文化”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完完全全是“非物质”的,而是有形与无形,智慧与技巧、物质与非物质相结合的,如皮影、剪纸、刺绣、民间乐器的演奏、各地庙会的仪式与祭祀用物等等。之所以强调这类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即人的智慧与技巧的完美表现),关键在于它们:①是活态的,具有变异性、独创性等特点,不像物质文化已定型了;②许多民间工艺品乃是工匠们或民间艺术家智慧的物化与独特的创造,是他们按照自己的构思用手工制造出来的,是他们艺术思维的载体。他们的技艺主要是通过口传心授和行为示范来教给徒弟的,随着他们年老体衰和不幸逝世,有些技艺就可能永远失传而无法再现,所以特别强调传承人的重要性;③民间歌谣、故事、传说等,只保存在民歌手、故事讲述家的记忆里,他们活着的时候会不断讲述并创作新的作品,一旦他们去世,这一切就都消失了,即所谓“人亡艺绝”、“人亡歌息”。所以说,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在于改变那种只重视物、不重视人;只重视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重视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的错误倾向,要求各国应当把对传承人的保护放在第一位。
(二)关于“文化空间”(espace culturel)。有人将这个概念译为“文化场所”,它是指历史上传承下来的、特殊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地方(或地区),在时间上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如甘肃的“花儿会”,广西的“歌墟”,各地的庙会等。确定是否属于文化空间,有三个要素:一是历史的悠久性;二是活动地点与范围的固定性;三是活动时间上的周期性。
(三)关于“民间信仰”。200310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民间信仰”列入“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一条款。其中把“具有神秘色彩的、精神上的、预言式的、宏观宇宙的和宗教方面的信仰和实践”也纳入文化的保护范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我看来,民间的求神、拜佛、祭祖、算命、看风水等等活动,都属于民间信仰的范畴,应当叫“民间俗信”,而不应当叫“封建迷信”。什么是迷信?迷信乃是对蛊惑人心的谬论的信仰,如我国曾经出现过的一贯道、法轮功,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对这类迷信组织与活动,当然应当坚决打击,予以取缔。但民间俗信则不同,因为,它们不但不蛊惑人心,反而是慰藉有困惑、有疑难、有痛苦、有不幸的人们的心灵。我始终认为,整个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水平,至今仍十分有限,人类思维与理智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洞察世间事物的能力,也受制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早期性和局限性。人类的生存危机和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大量困惑与需求,是当前的知识水平和科技水平难以完全解决的,而社会上大量出现的不平、不公和不合理现象,以及贫富差距的拉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频频发生等等,则更加导致了人们对命运的相信,再加上人们对未来的强烈预知欲望和面对两难选择时的许多迷惘和不确定性,这就使民间俗信活动有了相当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空间。许多俗信及其仪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得心理平衡和情感宣泄的效果,而这种效果也往往能转化为信心和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力量。正是在这些文化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把民间信仰纳入了必须保护的范畴。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于20055月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程手册》中,也强调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对于民间信仰应该给于足够重视,因为民间信仰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它是从采集、渔猎、游牧或农耕文明社会传袭下来的文化遗产,其中有一定的合理内核,在文化发展中也发挥了特定的历史作用。”(第157页)这部书中还深刻阐明:“民间信仰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科学达不到的地方,就有民间信仰发生的空间。即使科学发达的今天,宇宙间也有大量人类未知或至今无法认识、无法解释的领域。民间信仰将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第158页)所以说,动不动就给民间俗信扣上“封建迷信活动”的帽子,把烧香磕头、祭拜祈福一律斥之为“愚昧”的人,其实也是对传统民间信仰的特殊性质和文化意义毫无所知的“愚昧”者。
 
【说明】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参考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党组书记、协会副主席、纳西族学者白庚胜博士的《民间文化与文化主权》一文(载《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6期)。
 
                             2006.11.10
 
本文作者:柯杨(兰州大学文学院教授)
通信地址:730000 兰州大学本部第一家属区柏斋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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