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俗史话 > 非物质文化遗产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


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三、文化表现形式:民俗保护与概念的衍化
这场论战的开始,与我们现在看到的《建议案》标题有关: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虽然在保护对象上这里用了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传统文化,一个是民俗,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工作框架的主要环节都落到了“民俗”这个术语上。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评价UNESCO正式文件在翻译中的汉语表述,而要思考为什么这些资深的专业翻译人员会绞尽脑汁将这两个并置的保护对象译为“民间创作”。“民俗”(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威廉·汤姆斯(W. J. Thoms)1846年首创,用于指“民众的知识”,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虽然这个概念从产生到现在已长达160年,但围绕民俗之“民”或“民俗”之“俗”的定义及其争论可谓聚讼纷纭,长期以来也构成了民俗学(folkloristics)这一学科在发展中不断面临挑战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论难题[5]
作为UNESCO文化部非物质遗产处的专员,萨曼塔·谢尔金(Samantha Sherkin)女士基于总部内外可资利用的大量文件,完成了一篇长达五万多字的工作回顾报告,对《建议案》出台之前的诸多历史事件,按三个主要阶段进行了“编年记”式的汇总分析。在报告的最后还列有各个时期的重要活动共31项,最早始于1952年通过的《世界版权法》,最晚追溯到1989年通过的《建议案》。她以精细的笔触勾勒出在概念上出现的取向、趋势和僵局等诸多因素的合力下,最终促成这一国际准则(或叫“软性法律“)的形成过程。报告指出,在UNESCO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研的最初几年中,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就已然悬置起来,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也就是说,到底是在版权法之内还是之外来保护民俗,这个难题导引了接踵而至的16年论战,而理论上的“偏好”在这些事件的导向形成上扮演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角色[6]
这一论战诚然与UNESCO的出发点,亦即后来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协同推进的“版权:保护民俗”(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工作计划有关[7]。已故芬兰民俗学家劳里·杭柯(Lauri Honko)作为当时北欧民俗学研究所(NIF)的所长几度参与其间的专家讨论会,他在回忆《建议案》草案的讨论过程时说,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是因为后一个概念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8]UNESCOWIPO共同召集的“保护民俗世界论坛”上,来自澳大利亚的Robyne Bancroft女士在发言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原住民不喜欢“民俗”(folklore)和“神话”(myth)这样的术语,因为在澳洲这些术语都带有负面的涵义;因而她建议坚持使用“本土文化遗产”(indigenous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9]时至20075月的“成都会议”,笔者从一位摩洛哥观察员那里也听到了他的国家依然在拒斥“民俗”这一概念的声音。普罗特在前述的文章中也指出,“对人类学家来说,‘民俗’是艺术的一个技术性词汇,即使他们也不能对‘民俗’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很多群体认为,对这个词限定一个共同的理解意味着一种倒退,是应该避免的。所以在美国使用‘民间生活’[folklife]这个词。在‘民众文化’和‘高雅文化’(与一个社会的精英层相联系,如仅为皇室宫廷服务的演出艺术)的追随者之间也有一场辩论。”[10]实际上,受到挑战的词汇也好,术语也罢,还包括与所谓“进步”、“现代化”、“科学”等对立起来加以评价的“传统”,但毕竟依凭传统去“怀旧”的人、去“创新”的人,去“建构”认同的人还是占了多数,尽管持论者的目标不尽相同。也有学者指出,在UNESCOWIPO的工作讨论中,folklore这一术语主要被“艺术地”用于涵盖口头传统与表演(oral traditions and performances)[11]
另一方面,与“民俗”这一棘手概念纠缠在一起的理论难题就是“版权”(copyright)。正如谢尔金所说,UNESCO推动“保护民俗”的初衷是力图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1952年,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在“二战”之后的几十年里,该公约使版权保护扩展到众多尚未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签订,后经多次修订)的国家。但这两个国际公约都没有覆盖到后来由“folklore”逐渐演绎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化表达形式”、“民间创作”等概念所指称的范畴。20世纪60年代以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立法努力出现在一些国内法版权法中。1967年,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此后有玻利维亚(1968,仅限于民间音乐),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马利(1977),布隆迪(1978),象牙海岸(1978),几内亚(1980)布基纳法索(1983)。由此可见,版权问题在那个年代确实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这背后则有着极其深刻的殖民记忆和创建民族─国家认同的强烈诉求。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本文责编:思玮】



 3/10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乌丙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日益规范

下一篇[黄涛]语言文化遗产的特性、价值与保护策略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