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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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林 张宪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刍议


作者:张兆林 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民间资本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但学术界对其尚未开展系统研究。本文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价值、角色及作用等开展研究,力求实现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效能的最大化。

关键词:民间资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力量;规约


  民间资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保护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压力大的现状下,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作用更为显现,加强对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的意义,以及如何实现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如何对其进行适度规约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必须明确该领域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参照其他领域的民间资本界定标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现状,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用以下三条标准来衡量:民间资本是蕴藏于民间,但为政府所监管合法存在的资本;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公民所有并且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认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上述标准,国家资本和外资之外能够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发挥促进或推动作用的资本,就可以纳入本研究中民间资本的范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概念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可以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发挥积极作用且蕴藏于民间为我国公民所有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保护实践中的民间资本形态可以是真实资本,如现金、原材料、作坊等,也包括虚拟资本,如某种记忆、技能等。既包括目前存在的资本,也包括潜在未发生的资本,因而民间资本是一种资本的集合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产权主体清晰。民间资本的投资者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资主体,其产权边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间资本所有者努力拥有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掌控权,或将此权利交付可以信赖的人代为行使。民间资本的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够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投资主体。民间资本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逐步壮大莫不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当然,鉴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相对较小,其只能暂时称为微观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这也是一切资本的属性。尽管民间资本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本质出发点,其更倾向于投资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领域。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不能够掌握完整的市场信息,其在投资时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投资曲线具有相当大的波动性,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大起大落,使整个经济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民间资本存在与发生域相对狭小,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区域有很大交集。鉴于民间资本主要集中在民间,其主要活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中小城镇,这个范围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因而,民间资本的存在、发生区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无意中不断发生着各种联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研究的价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对逐步壮大和四处游离的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间资本的无序状态,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中,为庞大的民间资本暗涌找到一个泄洪口。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营造全员参与的保护体系,明确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角色,优化政府调配保护资金的比重,改善保护资金结构,间接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有重要现实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于第三产业,国有资本对此关注相对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资本空置区间。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既能够填充该区域的资本洼地,更有利于调节我们的产业结构,拓展基层区域市场,加速区域内各种文化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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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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