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男子闹市跳楼砸死2名艺考女生,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家长学院 文章作者:佚名
12月24日,重庆一男子跳楼砸死2名花季少女,令公众唏嘘不已。 今天更令人悲痛的消息传来,其中一名女生是失独家庭再生女… 此前报道 在这起事件中意外身亡的两名女路人,分别是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张某的表姨告诉新京报 ,17岁的张某是家中失独后再生的孩子。家里第一个孩子十几岁时也是在重庆离世,当时张某的妈妈30多岁,很快要了第二个孩子,也就是张某。现在母亲都五十岁了,第二个孩子又走了…… 张某表姨说,孩子挺乖的,学习成绩挺好,不怎么让大人操心,本来计划毕业后明年去俄罗斯念大学,读播音主持专业。 原本张某12月25日就要回家,说她想吃鱼了,家人约好了一起去钓鱼,不料发生了这样的意外,“看遗体的时候,孩子的爸爸都是被背着去看的。” 面对这一悲剧,网友也是心痛不已,无法想象孩子的父母要承受怎样的心理伤痛。 此前警方通报 警方已查明男子是跳楼自杀,那么,坠楼砸死人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 男子自杀坠楼涉过失致人死亡罪 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律师余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李某自杀坠楼,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余超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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