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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日本韩国经验看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苑利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如何建立濒危剧种的特殊保护机制

  最早为濒危型文化遗产设立“临时性指定制度”,并对其实施专项保护的,是日本。在1919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如情况紧急,地方政府可在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情况下,对面临破坏威胁的文化遗产实施临时性指定,并施以必要保护。这种又被称为“假指定”的临时性指定制度,不但使许多文化遗产成功地躲过一劫,同时也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进一步甄别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

  漫长的、至少两年一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周期,很容易因漏报而使那些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传承人的病危或传承环境的急剧改变而彻底蒸发。当然,临时性指定制度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因传承人病危而很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二是因传承环境的突变而很可能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除此之外,任何一种临时性指定制度的滥用,都会造成对既定文化遗产评价制度及保护秩序的冲击。中国戏曲表演艺术历史悠久,普通的剧种一般也都有二、三百年的历史。而传统戏曲的传承主体又基本由那些年事已高的耄耋老人构成,因此,这类文化遗产本身便具有明显的濒危性特征。由于观念、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人们在进行遗产申报时,人们关注的常常是那些有学历、有见识,能说会道、年轻力壮的民间文化传承人,而那些老态龙钟确有底蕴的老者则很难进入他们的视野。等我们开始明白老艺人的价值,并按部就班通过层层申报的方式他们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并对其实施抢救性保护之时,许多优秀遗产很可能已经随着这些老艺人的离世而成为永久遗憾。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一旦发现某老艺人所传遗产确有价值,就应该立即启动临时性指定制度,将这些濒危老人及其作品同时指定为临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通过公费医疗挽救老艺人的生命,一方面通过录音录像等各种方式,将他们所传承的表演艺术尽可能全面地记录下来。

  “输血”或者“造血”
  ──如何激活民间艺人自身的艺术能动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民间艺人予以一定的补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据我们观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目前仍生活在民间社会的最底层,同时,这批人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过程中,不但付出过,而且在成为人间国宝之后,仍然带徒授业,为国家培养人才。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他们都应该得到回报。因此,在日本,在韩国,各国政府每个月都会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且50多年来,从未间断,也从未引起过任何争议。目前,我国政府对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经济补贴的设想虽然已经浮出水面,但时至今日仍然很少有人从理论上予以探讨。而由此带来的一个非常可怕的后果是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对传统文化的传承秩序造成伤害,而这个伤害很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民间在谈及艺人与金钱关系时,常常会说到这样一句话:“艺人不能撑着,撑了他就不唱了;艺人不能饿着,饿了他就唱不动了”。其大意是说:给艺人的报酬不能过高,过高他们就会养尊处优,不再说书;但也不能饿着,浑身没劲的人不可能有力气说书。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经济补贴也是同样的道理――补得太多,他就会因满足而失去前进的动力,补得太少,艺人就会因生活所累而失去创作激情。

  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看,对艺人的补助,大致应与该国的最低生活标准看齐。具体到我国,笔者以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补贴大致应设定在城市艺人每月人均补助500元人民币,农村艺人每月人均补助300元人民币。此外,政府还要充分考虑到民间艺人最关心的大病统筹问题。如果需要进一步细化,则还应考虑到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以及不同艺术门类间的收入差。如有些剧种至今仍有市场,而有些剧种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对于这些经济收入并不相同的艺人所进行的经济补贴,也应有所区别。

  当然,适度补贴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所能解决的只是民间艺人的温饱问题。要想保护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调动起民间艺人的积极性,只靠补贴这种“输血”方式还远远不够。与“输血”相比,“造血”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政府的最大优势不是动用金钱,而是充分动用自己的行政资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价的增值提供一个说法,一种理由。举例来说:一个演奏艺人,以前的出场费是50元人民币,但国家一旦赋予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其出场费可能就会一下子涨到500人民币。国家没花费一分钱的投入,但已然使其身价倍增。这就是政府的力量,这就是行政资源的力量。来自政府的命名,不但可使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获取不菲的经济回报,同时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肩负民族重托的责任感,而这个目的正是几个屈指可数的补贴所无法实现的。

  但如何动用而不滥用行政资源,给传承人以更多的实惠,同时又不破坏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秩序,则是今后遗产经济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原文刊于《艺术评论》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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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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