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河回村文化旅游开发实现居住-商业分区
(一)居住-商业分区的背景及措施从
1988年起到2008年期间,游客逐年增多,部分村民开始做游客生意,外地商人也加入进来租房开饭馆、旅店、卡拉OK等,村内出现违规建筑,村庄开始了无序的商业化。这导致河回村文化旅游目的地的文化特性开始消失,而逐渐成为了娱乐消费区。金光亿在其论文《实践中的文化遗产:看文化不见人》中批判河回村的旅游开发在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的同时却导致了文化的商品化、日常生活世界的消解以及本土居民对于原有文化的疏离等问题。村民认识到,如果放任村内各种商业活动无序经营,不仅无法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无法实现旅游的持续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河回村保存会提出了“河回村治理计划方案”,包括在村外建设商业街区以及管理权从政府派驻的管理事务所向河回村移交等等主张。为了遏制商业对于村庄文化遗产的不良影响,在政府和河回村保存会的共同推动下,买下停车场附近的土地,在距村1.2公里处建造商业区域(面积18.4万平方米),推动商业区与居住区的分离,并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将村内商铺迁到村外。
(二)河回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积极成果
河回村作为著名的旅游目的地,成为了地区发展的“活力泵”,带来了周边以及安东市域经济的发展活力。据统计,2016年河回村接待游客1,314,088人次,其中外国人51,663人次,仅仅门票收入就高达15.75亿韩元,折合人民币近9000万元。同时,该村逐步完善了观光导游服务系统,组建了河回别神假面傩戏庆典财团,每年举办安东国际假面节庆活动,促进了传统技艺的传承和传播,并致力于恢复和保持传统建筑式样(详见表2)。此外,村庄举办的礼仪(民俗、教育、文化等)参与项目使得周边的餐饮业和民宿业也获益匪浅,带动了周边的经济及安东市域的发展。河回村所在的安东市政府认为:“安东的文化资源在韩国全境丰富程度首屈一指。……这些文化资源是安东独特的财富,非常珍贵。加强对其保护,使安东成为文化资源的基地城市,将是安东的未来方向。”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遗产保护更加全面,摆脱了过去只关注儒教和民俗的倾向。2018年,安东市市长提出将推动在佛教、民俗、儒教等三个方面的申遗工作,而本土固有的河回别神假面傩戏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已经纳入日程。
回顾河回村从呼应国家意识形态建设而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到被评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进而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可见河回村的文化旅游产业对村庄的存续发展产生了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起到了留民固土的作用,降低人口外流速度,使活的文化遗产得以存续;二是村庄自身的历史文化积淀成为发展旅游经济的内生性来源;三是社会经济成就增进了村庄和民族的文化自信。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虽然在最初阶段是被国家选定且由国家按其需要赋予了民族精神的象征意义,并在其后的发展历程中表现为国家力量(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学者、媒体、村庄组织及村民、游客等)共同塑造的特征,但村庄自身一直表现出对等的主体性,努力掌控着对村庄资源、发展方向甚至一些具体事宜(如商业中心位置)的参与决策和利益分享,而没有被决策和利益分配过程所压制甚至排除在外。
五、对我国发展乡村旅游的借鉴意义
在国家重塑民族精神的话语框架下,河回村凭借自身的自然生态、历史人文遗产而成为民族精神的实体承载者,加之经济高速增长的加持,从而在文化遗产和旅游结合处找到了村庄可持续发展的出路。河回村首先因其符合国家意识形态需要而被选中,再到被评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固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在韩国,这种发掘历史文化传统及自然生态风光并将之提高到民族和国家主体精神层次并承载国家文化内容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始自金大中政府时期的国家对外文化输出战略——“韩流”现象也是如此。由此可知,河回村固然有其获得发展的特殊机遇,但它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当地村庄组织与村民个体作为主体一直参与了文化旅游开发并充分共享由其带来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特点。
本文认为,河回村的经验对我国乡村利用自有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融合的旅游产业有如下四点可资借鉴之处:
(一)加强对村庄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的保护及意义发掘是乡村文化经济发展的根基
目前国内乡村旅游多单纯以经济效益为着眼点,有些地区会忽视对当地生态、本土文化的保持以及当地居民的切身生计,从而造成活的遗产或者说居住型遗产(living heritage)的破坏。一个国家的内生性活力和意义价值,往往扎根于它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我国在取得巨大经济增长之后的现阶段,很重要的任务是有意识地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及有价值的文化遗址的保护和意义层面的发掘。因此,需要在国家和地区层面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数量进行点检,编制详尽的乡村文化资源资料,同时加强对古村落文化内涵和文化价值的发掘整理,进而形成持续发展的底蕴和动力。
(二)注重对乡村居民权益的关注和资源倾斜
城市和农村彼此依存,没有有活力的乡土社会,就会丧失很多精神之根。村庄居民作为乡土文化的守护者,也理应是乡村发展的主体。因此,在各方保护、开发和利用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进程中,需要注意保护村庄居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鼓励乡村在保护、维持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以集体形式或个人入股等方式,按照市场运营的模式,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节庆庆典、文化展示活动,逐步形成规模和产生影响力,而应避免抛开或代替当地村庄居民组织、由外来商业公司操控文化旅游资源和利益的局面。
(三)通过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增进乡村居民的文化自信
可以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国内游客对文化旅游的关注度,适当开展当地人游当地(如××县人游××县等形式)的活动,这样既可以加强乡土爱国主义教育,又可以提升居民的文化自信。适当利用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产业内涵,从而盘活各地的文化市场,让文化产品在当地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和经济机会,从而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来实现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内生性维持和发展。
(四)注重文化遗产与商业一定程度的区分隔离
在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过程中,防止文化遗产区域内出现过度的商业行为,避免文化的商品化、日常生活世界的消解以及本土居民对于原有文化的疏离等问题。
(本文刊载于《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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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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