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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中外“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问题的比较研究


作者:马千里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   要:“社区参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核心理念。该理念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精神相契合。然而与该公约其他一些缔约国相比,社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中的参与程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社区基本上仅作为被动的信息提供者,其非遗保护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发。为了提升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水平,可从淡化申报评审机制,同时培养社区成员制定非遗名录的能力入手,逐步构建社区为主体,政府和学术界等多方共同参与的非遗名录制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清单编制;社区参与;教科文组织

作者简介:马千里,男,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备案)“苏丹研究中心”、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扬州大学中国大运河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搭建了总体框架。在国家层面,各《公约》缔约国需要通过编制非遗清单、制定总体保护政策、设置非遗保护主管机构、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等措施对本国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在上述措施中,非遗清单编制是各缔约国最基本,也是唯一具有强制性的履约措施。非遗清单编制主要指确定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别的非遗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清单、名册或名录。目前,大多数缔约国已经形成自己的非遗清单体系,或正在编制本国的非遗清单。2004年12月2日,我国成为第6个批准《公约》的国家,并在2005年启动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工作。实际上,《公约》语境下的非遗清单编制在我国对应的就是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以下简称“非遗名录制度”),包括各级非遗名录的普查、申报、评审、公布和宣传等一整套措施。

  鉴于非遗清单编制的基础性地位,教科文组织组织专家聚焦2010-2014年各《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中有关非遗清单编制的内容,在对其分析后撰写了一份综述(以下简称“《综述》”),并将其归入政府间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工作文件夹。需要指出的是,“社区参与”是《公约》的核心理念。《公约》第十五条即专门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关于非遗保护中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教科文组织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一些非遗保护专家的表述来看,社区成员一般应具有基于传统实践的共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也是社区成员区别于非遗清单编制的其他参与方,如政府非遗保护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基本特征。本文所论及的“社区参与”中的“社区”主要指世代传承相关非遗项目,并因该非遗项目而获得认同感和持续感的特定人群,并不对应具体的行政区域。

  如何吸收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为了表述简洁,以下用“社区参与”指代“社区、群体或个人参与”)最大限度地参与对其自身非遗的保护活动,特别是非遗名录制度,目前国外学者中集中关注该问题的有意大利学者齐亚拉·波多洛多(Chiara Bortolotto)等人。波多洛多认为,非遗清单编制需要有传统实践者的参与,确认非遗项目的基础是“遗产社区”主观认定的价值;扎根社区分布全国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发起的非遗清单编制不带有行政色彩和专业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区的价值观,因而有着更强的社会效应。目前国内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则较为缺乏。因此,本文从上文提及的综述入手,将我国的非遗名录制度置于各《公约》缔约国非遗清单编制的大背景中,通过比较社区在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和其他缔约国非遗清单编制中参与的情况,探讨和归纳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基本特点与得失,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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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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