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是保护和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提出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公约英文名称(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Intangible其本意为“不可触摸的、难以明了的”,引申为无形的,汉语在公约中将其译为“非物质的”,我们应根据其本意去理解“非物质的”更为恰当。我们曾在保护和立法中使用过,民俗文化、民族传统文化、民间文化、传承文化等等诸多概念。我国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就是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调整而来的。无论是民俗文化还是民间文化其中都包含了物质的部分,(如:建筑、服饰等),对于它的界定我们曾出现过许多版本,几乎每讨论一次就会出现一种新的说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学术层面并不简单,它关联着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出现不同的分类和界定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召集学者就其展开讨论,自1989年以来至少做了5次修正,现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手工艺技能。但这个定义和划分只停留在宽泛的概念上。如:(c)中的社会风俗:各学科和各国学者对其都有不同的界定和分类,英国人类学家将它定义为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信仰。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古代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遗留。还有人认为风俗是退化的宗教。我国最早见于《礼记•王制》:“见诸侯,问百年,太师陈诗,以观民风俗。”指的是通过民间的诗歌“观风俗、知得失”,汉代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说法。可见仅风俗一项的包容量就是非常大的,我们要给其一个明确的定义和科学的分类、将其条理化是非常困难的。要使一种风俗能得以延续,必须从本质上理解它。在我国盛行千余年的“社火”活动,最早起源于“傩祭”,是人与神同庆的活动。我们既可以将它归类于表演艺术,又可将它归类于社会风俗、节庆等。但它的本质确是宗教的,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