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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明]权利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意义


作者:刘永明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权利意识对发展人权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于人权和发展的科学工作。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工作性质概括为:既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工作。这个概括可以说代表了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性质的一个基本共识。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基石的正是20世纪以来人类文化史上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观念、文化多样性观念、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等,这些观念都是人类文化史上特别重要的整体性观念,它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书的思想基础。因此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范围界定中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它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2002 年 9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均显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

  这是因为,国际人权架构形成之后,文化权利作为“独立的、可实施的权利”受到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的认真对待;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落实文化权利做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理论方法。在这种背景和目标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立足于发展人权和落实文化权利,领导制定了系列的文化发展规划以及20多部维护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宣言、劝告书和解释性文书,形成了一个关于文化权利的理论系统。这对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维护全体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为更多的人享有文化权利和捍卫文化多样性、为更多的少数人群体享有文化或多文化公民身份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系列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实现文化权利,尤其是文化平等权、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体现了对普遍人权理念的尊重。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公约事实上把很多有悖人类人权理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它承认和保护的范围之外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的界定要强调人权和道德标准?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现行人权和道德观念有关。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人类活动,对其道德评价情况必然较文化和自然遗产复杂,“根据目前采纳的定义,一些传统的社会实践方式必须符合一些道德标准比如人权,才可以被认为是公约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此,那些具有妇女歧视、种族歧视、虐待等内容或对自然与非人类生命具有破坏性、敌视性、征服性态度和行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必然因不符合现代人权的自由、平等、尊严等主流观念而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一些“传统文化”也因在对待动物或自然方面有不符合普遍人权的情形,所以在是否应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论。

  我国政府一直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道主义原则。2002-2003年我国专家在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政府间专家会议时提出了“尊重自然与非人类生命的完整性”的原则建议,体现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立场。中国代表的建议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虽然该建议最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述中没有被采用,但是公约还是把“自然”的概念吸收到定义中去了。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的权利,因这些文化而形成”。 保护文化多样性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文化权利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文化经济权益等文化权利的实现。

  (一)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弱势文化(主要是指存在状态上的一种弱势)。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

  造成国际间弱势文化被排挤和被歧视的原因,从现代政治符号学的角度来看,还包括文化技术壁垒。在现代数字技术条件和全球化需求下,西方国家在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国际贸易中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强制设置技术标准即准入门槛,使得许多弱势文化被排斥在国际交往之外,对一些弱势文化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待或歧视。而且这种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压制了文化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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