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纸、武术、木偶戏……这些极具中国传统特色,在历史的演变中成为瑰宝的“中国元素”正在被社会各界日益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而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发现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其的保护意识却明显不够。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是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关键词一: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其中几十处多次提到“保护”。从总则到每一个具体条款,都体现着“保护”的含义,并鼓励“全社会来保护”。
该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已经是迫在眉睫了。该法从调整对象、调查、名录、传承传播到法律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
关键词二:开发
此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表示,要防止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出现过热的趋势,这样不利于对非遗的保护。
今天通过的法律第三十七条共三款,其中前两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关键词三: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非常重要。但是,它与文物保护法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保护传承人,以人为核心,这一点是最关键的。所以,应该把重点放在传承人的保护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骏认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是否可以改变?如果一个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不好、年纪大了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法律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法律还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审定、保护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关键词四:调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有些外国人借来我国进行商贸、旅游、学术交流之机,采集、收购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有关实物资料。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为避免境外组织“化整为零”为境外个人进行非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相关链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