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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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及操作规程


作者:乌丙安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指出来自19891115在巴黎出台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又译为《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它的原文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译为无形文化财产)的定义其实就是我国现在提出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111月联合国第31届成员国大会通过决定,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定义。原译文是:“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学到的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它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它社会及自然结构;这些过程会使现存的社区具有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意识,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还宣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循规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和戏剧表演,宗教仪式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是一个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可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事件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以上就是到现在为止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定义,作为国际共同执行的认定非物质遗产的基本依据。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样式或表达形式的多样性,根据国际学术界通常的分类法标准,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达形式的特点,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正式文件中大体上把本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分为以下若干类别:
 
口头遗产(语言类:濒危民族语言、地区方言、隐语行话、谚语,口头文学类:谜语、民谣、神话、史诗、故事、传说、口述史);
 
民间艺术(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曲类:曲艺类:杂技类:)
 
工艺技艺(建筑技艺类:烹调技艺类:服饰工艺类:工匠技艺类:民间医术类:);
 
风俗习惯(节庆类:礼仪类:行业习俗类:游艺竞技类:)其中文化空间类的概念十分重要和特殊,它主要是民间风俗习惯类的文化时空形态的规定性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1011月第155次大会上用额外的基金创立了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2001年宣布的“文化空间与文化表现形式”的划分标准,现在看来对于认定文化空间的工作,可以操作,既简明又实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的解说很恰当。他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某个地方或一系列地方。”多年来的人类学、民俗学的大量田野作业调查材料证明,这种表现形式的类别在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像各民族都普遍流行的多种节庆、庙会、歌墟等约定俗成的大型定时定点的传统活动,都属于文化空间,在民间文化生活中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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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文化发展论坛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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