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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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我国“非遗”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


作者:刘锡诚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刘锡诚:男,1935年2月生。山东昌乐人。1957年北京大学毕业。中共党员。文学评论家、民间文艺学家、文化学者。退休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员。现兼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著有《在文坛边缘上——编辑手记》《20世纪中国民间文学学术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等专著。


  我国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3年启动,当时名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并展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2006年2月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宣布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这在我国政治制度史和文化演变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它不仅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而且号召全体公民提高“文化自觉”,以可能的方式珍惜和保护祖先传承给我们的文化遗产;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实施。

  如今,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足以令人自豪的成绩:截至2011年6月,我国已经评审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了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计1219项(第一批518项,第二批657项,第三批190项);拥有各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死亡的数字,文化部尚没有资料公布,据悉达131人);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2011年,我国共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同时,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也暴露出了“重申报、轻保护”、“以开发代保护”的不良倾向和理论研究滞后等问题。

  被质疑的译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译名不妥,“遗产”这个词很容易引起联想,想到“知识产权”、想到财产、想到物业、想到可以换作金钱的物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传统,指的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传承”和“遗产”一词之差,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却可能带来不同的后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翻译遭到了质疑。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郑培凯就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译名不妥,经常会引起概念和思维方向的误导,贻害无穷。“最不妥的地方,就在于它强调文化的‘遗产’,而‘遗产’这个词很容易引起联想,想到‘知识产权’、想到财产、想到物业、想到可以换作金钱的物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作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法文是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eriel,主要说的都是文化的传承、文化的承递,不轻易引发出财产的概念。”这个指出是有道理的、重要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传统,主要是活态的、传承的、流动的,而不是那些已经完全死亡了的“遗产”,无论就其字意还是就其含义而言,都是指的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传承”和“遗产”一词之差,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却可能带来不同的后果。再从实际情况看。如果说,某些传统的手工技艺因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生活需求的变化和审美标准的变迁等原因而逐渐衰微甚至逐渐消亡,变成遗产了,但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另一些领域的非物质文化仍然有着巨大的生命活力。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处于“遗产”状态。

  要了解“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性质而非“遗产”性质,得从“文化”的性质和定义谈起。因为,“文化”是一个集团、一个族群或一个民族的共同创造物,是其所共同享有的观念和行为,一般地说,是靠口耳相传的方式习得、整合、传承和延续的,其形态体现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大部类。如果说,物质形态的文化是凝固了的、镌刻着一定时代特点的文化样式,那么,非物质形态的文化则是流动不居的、处于发展变迁过程中的、处在传承状态中的。如果把“非物质文化”理解为“遗产”,那就是说,将其看作是过去时代的或已经凝固了的文化,那么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的性质和特点南辕而北辙。

  “遗产”二字很容易把“传承”撇在了一边。学者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各地出现的一些开发式的“保护”倾向也证明了他们的担心不幸被言中。

  第一、二批国家名录,甚至第三批名录公布以来,有些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并没有认真落实申报时承诺的保护措施,反而在利益和政绩的驱使下,“重申报、轻保护”,以保护为名、行经济开发之实的开发式的“保护”、实则破坏保护的事件层出不穷。开发商的介入可能为政府的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但他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赚钱,为了攫取更大的利润。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表演性演出,固然不能一概否定,但也绝非保护的正途。据笔者所见,这种表演性的演出,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文艺单位或公司,以“原生态”为名把农村里的一些民俗艺术传承者——歌者或舞者抽出来,对他们所演唱和表演的节目加以改造和“提高”,让他们到城里的大舞台上演出;一种是村寨把自己的民俗文艺当成商品,将其脱离开生存环境而为招徕游客而循环往复地表演。两种情况相比,后一种情况,村民的民俗艺术虽然脱离了其生存环境、其社会功能也遭遇了异化,但作为民俗艺术的形态还没有遭到很大的破坏,前一种则完全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态,不同程度地丧失了民俗艺术的朴真性,完全变成了商品。我们在这一类的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演出中不止一次地看到,为了讨好组织者和取悦观众,来自基层的“非遗”传承者们常常是盛装华服、浓妆艳抹,脱离和割断了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甚至在编导的误导下,在“高雅”、“时尚”的诱惑下,做出种种曲解和有损民族文化原真性的表演,使民族和地区养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瑰宝,迷失在通俗化、庸俗化、趋同化的浪潮中。凡此种种,当然不能都算到“遗产”译名的账上,但“传承”意义的“强制性”隐退,使得在保护方向上出现了普遍性的误导,与政府和学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意越来越远,却是无法否认的、急需下重药诊治的时代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实施后,中国文化部于2011年9月8日下发通知,宣布国家级“非遗”名录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半年多来,我们还没有听到任何对违背“非遗法”的项目实施警告或退出的处罚信息。文化部非遗司作为“非遗”申报的主持者和保护的管理者,又同时承担着执法者,一身兼二任,这种管理体制也许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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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艺术报 2012年08月08日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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