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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利慧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二、非固定性与非均质性:“社区”的界定
既然UNESCO如此强调社区的重要性,那么,紧接着的一个问题便是:到底什么是“社区”呢?这个问题却不好回答,因为在《公约》、 《业务指南》等基础文件中,都没有直接给这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一个明确的界定。2006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参与专家会议”的最终报告,一开头便指出,“《公约》并未提供对‘社区’和‘群体’的定义”。2011年的工作坊文件在谈及关键词“社区”的界定时,也坦承:“《公约》的总则说道:‘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上述语汇在《公约》的这个部分里没有一个得到界定。”
不过,尽管如此,工作坊文件在阐述“《公约》中的关键词”时,还是给出了一些限定:“在《公约》框架之下,相关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是指那些人(those people):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某一(或一系列)非遗项目的实践或传承,并认为该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业务指南》中也经常运用这些语汇,同时在一些场合也使用‘传承人’(tradition bearers)和‘实践者’(practitioners),来指那些在某一社区或群体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施行(enactment)和传承富有特定职责(tasks)的人。”“《公约》中提到‘社区、群体和个人’时,指的是参与实践和传承非遗项目,并视之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人。社区很难被抽象地界定,但是在这一语境中,它们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的人。 ” (黑体为笔者所加)
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社区虽然可大可小,但往往是一个具有相对明确的地理边界的实体性空间,比如“北京市”或者“护国寺社区”。这一理解却与UNESCO的精神不相吻合。从上文所引述的界定来看,社区所指涉的并非地理空间,而是指向非遗的实践者,而且,其中不仅包括非遗的直接实践者,还包括间接施行和传承非遗的人,换句话说,并非直接传承人的某一非遗项目的听众,也是社区的一部分。2006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参与专家会议”已经对这个问题有所论争:有的专家认为对于社区的界定应当聚焦于非遗的直接实践者,有的则认为社区还应当包括那些与非遗相关却并非积极实践者的人。
那么, 《公约》中为什么没有对“社区”这个关键性的概念作出界定呢?工作坊文件中对此专门作出了解释: “缺乏正式界定的多种原因之一,是很难界定一个社区——就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相关的社区和群体是流动的。社区和群体的概念也可以在不同的政治语境中、被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在2002~2003年,起草《公约》文本的专家们很高兴将这些概念悬而不决,不仅是因为上面提到的这些客观问题。如果他们试着界定上述概念的话,他们可能就无法在 2003年——甚至在2005年——完成《公约》的草案了。大部分国家具有文化和民族—语言上的多样性,而且各个国家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其多样性。一些国家,通常是高度集中的国家,着力于国家建设或者民族统一的密集过程,对于外来者(或者一项《公约》)来规定其如何界定和应对社区和(或)群体没有兴趣。有的国家认可土著社区(indigenous communities),而有的却不。那些刚刚度过国内问题困难时期的国家则更希望关注普遍的认同,而不是内部的差异。”由此可见,没有对社区予以界定,是因为在UNESCO看来,其中牵涉到十分复杂的多样性现实以及理解,难于一概而论。
但是无论如何,可以明确的社区特质是:它们并非是固定的和均质的。它们“可以根据行政的、地理的、民族—语言的或者其他标准来界定。人们可以因此同时归属于不同的社区。人们对社区和群体的认同首先由自己决定。他们可以根据很多因素,比如他们的语言,一项特定的非遗,或者一系列特定的非遗,来界定自己的社区或者群体。”在《公约》中,“一个群体或者社区中的人们在表现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可以有不同的角色,例如实践者、管理者(custodian)、传承人,或者听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规模很小,界定清晰(比如一项特殊的治疗传统或者手工艺的实践者群体,或者一个木偶艺人家庭)。在一个特定时间,可以只包括一个个人。其他群体更大,界定不那么清晰,比如包括庆祝狂欢节的镇上居民,节日的观众,参加仪式活动的社区成员——他们乐于为这些事件提供助力,以作为其经历并实践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并从中感受‘社区感’(a sense of community)。”“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作为一个原则:社区并非是均质的,在一个社区或者群体之内,对于非遗的认同和保护事宜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
这里还应该顺便厘清一下《公约》及其衍生文件中反复出现的“社区、群体或个人”这类表述中,所涉及的社区、群体(groups)和个人(individual)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一点也并未在《公约》及其基础文件中得到说明。2011 年的工作坊文件中,对此曾有专门的解释,对我们理解这类表述有一些帮助: “《公约》中也并未说明如何在社区和群体之间作出区分。有人将群体解释为构成一个社区或者跨社区的人们(比如实践者或者传承人),他们对某一特定项目拥有特殊的知识,或者在它的表现和传承中具有特殊的角色。在一些案例中,个人具有特殊的角色,比如作为实践者或者管理者;通常他们是一个社区中仅存的人,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艺以实践某一特定的非遗形式。”按照这一解释,个人、群体和社区的范畴依次由小到大,个人构成了群体,群体构成了社区。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解释并不能充分地说明社区与群体之间的区别,因为,如上文所引述的,社区同样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的人,因此与“群体”的界定没有形成本质区别。在UNESCO的文献中,这类模糊的概念并不少见。
下面,本文将以2015年的三项非遗申报为个案,具体检视一下其中体现出的“社区”观念。相关申报表以及评审情况均可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决议”(即 10. COM 决议)。
案例一,纳米比亚的马如拉节(Marula Festival)。马如拉是一种植物。每年果实丰收的时候,纳米比亚北部的八个 Aawambo 社区便会酿制马如拉果酒,载歌载舞,举办长达 2~3天的庆祝节日。该节日由八个社区轮流举办,因此该非遗项目牵涉的相关社区便是这八个Aawambo 社区,它们在申报以及制定保护措施的过程中都有积极的参与。该项目最终成功列入人类代表作名录。
案例二,埃及的传统手偶艺术(Traditional Hand Puppetry),申请纳入急需保护名录。该手偶艺术通常是几个艺人组团巡回演出,特别是在 Mawled 民间庆典上表演。后来该庆典渐渐萎缩,手偶表演艺人不得不定居下来,而且人数锐减到寥寥数人。该非遗项目牵涉的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应当是在各处巡回演出和定居下来的手偶艺人及其观众,不过申报表上填写的“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只是六位中老年民间艺人。该项目最终并未获得通过,否决的理由之一便是“社区参与”出了问题:尽管其申报过程中有多方力量——包括实践者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但是申报书只显示了几位手偶艺人的在场,并未能充分证明更广大的社区在申报的全过程里都积极参与;而且,传统的实践者更多的是作为信息提供者(informants),而并非该过程中的积极合作者(partners)。
案例三,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联合申报的“阿依特斯即兴创作艺术”(Aitysh/Aitys,art of improvisation)。阿依特斯是一种即兴论辩的口头诗歌,可唱可说,表演时常以冬不拉或者吉尔吉斯人的库姆孜琴(komuz)伴奏,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全境都广泛流传。表演者——即阿肯——双方要即兴创作韵文,用幽默机敏的还击以及渗透着哲理的省思来论辩时事并展开智慧的交锋,论辩的话题常由观众选定。该艺术在很多场合表演,包括地方性的节日以及全国性的事件,广受大众欢迎,如今已成为两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涉及的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主要包括了阿依特斯的表演者(performers)——在哈萨克斯坦被称作“阿肯—阿依特斯表演者” (akyns-aityskers),在吉尔吉斯斯坦被称作“陶克默—阿肯”(tokmoakyns)——及其团体、相关研究机构和艺术院校,以及作为观众的两国所有人民。该项目也顺利列入了当年的代表作名录。
以上三个案例,清楚地表明了UNESCO非遗工程系统中使用的“社区”概念的非固定性、非均质性以及指涉范畴的巨大弹性:社区可能规模很小,而且边界清晰,比如案例一中共同举办马如拉节日的纳米比亚北部的八个 Aawambo 社区,以及案例二中的埃及手偶艺人及其观众;社区也可能规模很大,跨越了地区和国家的实际边界,比如案例三中的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凭着对阿依特斯即兴创作艺术的共同认同而形成了一个社区,其中既包括了该艺术的表演者及其代表性团体、研究机构和艺术院校,还包括了作为观众的两国全体人民。
但是,无论其规模如何,社区所指涉的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并认同该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人。他们构成了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主体,在整个保护过程中不仅应当最大限度地参与,而且应当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成为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以及列入名录之后的受益方。
(本文刊于《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注释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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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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