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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从另一方面看,并不仅仅存在“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遗产涵盖的范围很广,既包括物质遗产(遗址、建筑和文物)的非物质方面,也包括最具有无形的类别(故事、诗、歌谣、祈祷、气味等)。更何况纯粹的非物质性也是虚幻的:事实上,是否存在非物质的东西呢?因为所有非物质遗产项目显然都具有其物质的相面:人通过大脑和身体持有这些项目,书籍保留了这些项目的痕迹,音像载体则保存其声音和形象。缺少了这一物质的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无法被共享,也无法存续。为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提升对它的认识,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将物质的维度纳入考量。我们需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程度,利用自己的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中的一种感知认识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脆弱的,但又有强大的生命力。与会被瞬间摧毁的物质遗产(例如阿富汗的巴米扬大佛)不同,非物质遗产能够存续更长的时间,其寿命远远超过其持有者及其载体。即使从长时段的角度去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超越了将其世代传承的每一代人,它不会那么彻底且轻易地消失。与此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凭情境的变化而在自我调节、在隐藏(有时是为了更好地重现)、在缩小或扩大范围,乃至在将组成自身的微观要素分散组合到新近纳入的文化因子中去,等等。与人的个体相比,非物质遗产项目的穿越性使得这些项目拥有更长久的生命。它们如同基因从先祖遗传到子孙后代那样代代相传。非物质遗产项目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承几乎能够完全与基因的遗传相对应。前者甚至时常被视作后者:父母最棒的孩子正是与自己在各方面最相像的,包括在自己掌握最多的知识或技能方面。
不过这种同一的升华也会在大的文化转型之际制造不同:手工艺人会告诉他的儿子,如果他接受学校教育,不走父子承继这条道路,不再接受父亲传授给他的知识,也很可能不继承父亲的职业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何在?不论是延续中的中断,抑或是中断中的延续,都是一种适应和生存的方式,或者是一种非物质遗产主动或被动消失的方式。
时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个重要的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时刻看似相同,但却从来不会完全一样,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上去非常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变化的、流动的,从不被以相同的方式表现;一方面与自身相似,同时又与自身不同。正是这一点构成其本质、统一性与特性。至于其本真性则是不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不断“再创造”(re-création)(此处使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里的术语)的进程中,并在植入特定群体或社会的文化过程中产生不同特点,对每一个体和人群整体都具有不同的意义。这使其在面对被视作根深蒂固、忠实于原貌和固定不变的本真性的概念时显得格格不入。今天,当人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图像、文字、音像、数字化)上的时候,人们保存的只是其在某个时刻的备份罢了,因为我们既不能猜测其过去的表现形式,也不能预测其未来的演变。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不论是过去的还是未来的,可能永远都不为我们所知。此外,我们也许能很好地认识作品本身(乐谱、歌曲、舞蹈、文学作品、仪式等),但可能永远无法了解其创作过程,特别是集体创作,就像常常在传统社区里遇到的那样。
最后,“遗产感知”(la sensibilitépatrimoniale)的当代形式与附着在祖先的物件、文物、画像或建筑的古老情结不同。这种情感联系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项目得以验证。近几十年来,这种差异一方面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巨大范围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动机的性质上,也就是人们的主观动机所激发的作用和所赋予的特征。涵盖范围上的差异体现为当今全世界的人们对过去遗产的极大兴趣,下至最封闭的村庄,上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铺着地毯的办公室!性质上的差异及其形成是由于在社会之间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中大幅度地掺杂进了各种差异,由此导致这些社会和文化为了保持与其他社会和文化的区别,并在发展策略上能够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旅游政策。
上文简要地勾勒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保护和促进过程中的一些误区,不过这些误区并不妨碍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这一棘手问题的关注。下文笔者将从宏观的角度论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范化行动(action normative),尔后从微观的角度援引一些摩洛哥的案例以说明其中的难题,同时也对思考这类行动所面临的挑战有何意义做出阐释。
二、从物质到非物质:荆棘丛生之路
对我们今天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对象进行保护的流程、机制和政策进行反思,可以上溯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际。当时已经有人提出意见要求重视人类无形遗产应有的价值。1972年《公约》造成的对建筑遗产的偏向,很快遭到了大量第三世界国家的诘问,被认为是有利于工业化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此外,在法语语境下,世界遗产名录反映的正是“建筑遗产的滥用”(abus monumental)。这一表述看起来不无道理。
直到20世纪80年代,有关的反思才逐渐形成一份重要却影响力有限的文书。1989年11月15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Recommandation pour la sauvegarde de la 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以下简称“《建议案》”)。该《建议案》主要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概念,二是法律地位。第一点涉及“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的概念。此时,“口头遗产”的概念尚未被提及过,更遑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案》因此使用了“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这一概念,其中的修饰词反映了当时人文与社会科学界的认识水平:一方面是扩大遗产概念以涵盖文化的非物质方面时遭遇的困境,另一方面则是对构成文化的各遗产项目的等级化,包括通过正规教育途径传承的“精英项目”(élémentsélitistes)和以口头传统为传承基础的“民间项目”(éléments populaires)。第二点则与《建议案》的法律地位有关。《建议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为法律文书并作如下规定:“大会形成相关指导原则和规范,旨在为在国际范围内解决问题制定规章,并邀请各成员国根据所面对问题的具体特点和本国自身的宪法规定,采用国内立法或其他形式以着手在其司法管辖下的领土上贯彻上述原则和规范。”
已颁布的相关规范被送交各成员国,且不需经过各国国内的批准。由于《建议案》显得比较温和、比较有弹性,因此并未对各成员国形成约束力。
1989年,《建议案》构建了对这种被称作“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的遗产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总体框架。然而,在无形遗产保护过程中提出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方面的问题不仅尚未解决,反而至今还大量出现,尽管人们已经对这类遗产的保护积累了多年的实践。无形遗产的立法保护也涉及多方面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的概念在该领域的适用性问题,以及对信息提供者、信息搜集者和搜集来的材料进行立法保护的问题。最后,《建议案》列举了一些措施,以期通过国际合作对“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的表现形式进行保护。
《建议案》的局限性很快就显现出来。由于不具备公约类型的规范性文书的约束力,《建议案》在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几乎没有产生效果。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各成员国的专业人士缺乏该领域的专业知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也同样如此。因此,教科文组织针对这类文化遗产实施了若干措施。与这些措施相呼应,在定居摩洛哥的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和一些摩洛哥本土知识分子的倡议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处和摩洛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国际专家咨询会。会议于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ch)举行,主要讨论文化空间的保护问题。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人类口头遗产(le patrimoine oral de l’humanité)这一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新概念得以确定。会议特别建议教科文组织创建一类国际性的称号,以体现这类遗产中的“杰作”(chefs-d’覺uvre)的价值。会后,摩洛哥政府在大量其他成员国的支持下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该草案在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上通过。根据这一决议,创建国际称号的建议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4次和第155次的会议上得到讨论。1999年11月,执行局决定创建名为“宣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计划。
笔者参与了摩洛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在2000-2001年期间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与“坦坦地区的木塞姆牧民大会”(Moussem de Tan-Tan)在2004-2005年期间申报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笔者在田野现场接触到当地实际情况后,很快就感受到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制定的这些概念的复杂性。在申报书中“候选项目鉴定”(Justification de la candidature)这一项,有一个问题是专门关于遗产项目能否被视为一项“体现人类创造才能的杰作”的分析性审查。那么什么才算杰作?里昂自然史博物馆在2002年通过展览的方式对这一概念提出质询。展览的设计者提出了几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们能否认定一件杰作?怎样识别它?为什么一件物品变成了杰作?”展览设计者对这些问题并未作出解答,而是邀请参观者自行寻找答案。展览同时展出了一些差异颇大的展品,例如当代因纽特人的雕像,一级方程式赛车的车座,或是公元前5世纪用黑色石灰岩制作的古埃及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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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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