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自从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Tönnies)从概念上区分了德文的Gemeinschaft(英译community,汉译“共同体”)与Gesellschaft(英译society,汉译“社会”)之后,“共同体”与“社会”之不同,在学界就成了常识,然而在我们民俗学界,这一常识却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这是因为,在启蒙运动之后即逻辑上在理性之后,民俗学家与传统共同体在情感上的联系越发“剪不断理还乱”,所以一提起“共同体”(community),就别有一番“更加温暖、积极、浪漫、田园诗般的或更易懂的内涵”的滋味在心头。
在汉语中community除了被译作“共同体”又被译作“社区”大概是20世纪30年代的事情,据朱刚说,“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帕克造访中国,当时还是燕京大学学生的费孝通先生等一众学生思来想去才将community译为‘社区’”。那么“共同体”和“社区”有什么不同?进而“共同体”与“社会”首先有什么不同呢?我还是紧接着朱刚的解释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早在1887年,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著中,就对society和community做出了经典的区分,共同体被他定义为“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以及“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此后,这种对于共同体的定义成为学界的主流,同时也逐渐被浇筑为一个不太灵活的刻板概念。
据此,我们大致明白,滕尼斯所谓“共同体”指的就是那种沿袭“君权神授”专制意志下因情感习俗关系而自然地形成的(血缘、地域、语言等文化)群体、团体或集体、集团,近代以来主要被用来指称传统的君主国家;比较而言,“社区”主要被用来指称相对于大共同体(国家)的小共同体(部落、家族等)。而“社会”则是指的那种通过人与人(个体与个体)之间自由意志的理性契约关系而人为地建构的群体、团体或集体、集团。进而近代以来的启蒙主义运动就是要将自然情感的君主共同体即“君为贵”“家天下”的国家改造为自由理性的民主社会即“民为贵”“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当然,在自由意志的理性启蒙中,也出现了偏差,即对正当性情感参与普遍立法的排斥;于是就有浪漫主义者批评启蒙主义者泯灭人的情感的说法。浪漫主义者认为,没有情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而启蒙主义者排除情感参与普遍立法的做法,恰恰违背了启蒙主义的自由原则。浪漫主义者以出于情感条件的自由主义者自居,浪漫主义运动就此兴起。这就是说,近代以来的浪漫主义运动是在启蒙主义运动的基础上——即接受了启蒙主义的自由原则之后(逻辑上的“之后”)——而兴起的,浪漫主义者不仅不反对启蒙主义的自由原则,反而要把自由原则推向情感条件的极致,即把情感意志作为自由原则的第一要素。
但是,浪漫主义者也有其矫枉过正的地方,即他们在批评理性社会的同时,又过多地(甚至是完全地)钟情于、依赖于情感共同体——为此,浪漫主义使用启蒙主义者用得已很纯熟的理论认识-经验实证的科学方法,大力发掘传统(中世纪甚至原始)共同体的神话、传说、故事、民歌、史诗、叙事诗、戏剧、谚语、谜语等情感表达的诸民间文学-民俗审美体裁——但启蒙主义者与浪漫主义者在立法原则上的各执一端(但同样以自由意志为原则基础),却造成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奇妙结果:至少在欧洲,现代民主-民族国家被奠基于民主社会自由理性原则和“想象[民族文化]的共同体”(安德森)自然情感(当然不再是对神的他者情感而是人的自我情感)原则的双重(意识形态)基础上——但双重原则之间的逻辑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说理性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先验逻辑(推理)起点,决定了民主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那么情感则只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经验直观起点,仅仅想象了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文化起源——影响所及,后发展现代性国家多遵循这一“社会-共同体”的双重意识形态建构原则。
例如,现代中国五四运动《歌谣周刊》提出的歌谣运动“学术和文艺”的“两个目的”,只有被置于五四运动“民主与科学”的大背景下——歌谣运动作为“五四”新文化、新文学运动的“一翼”——才有其根据自由原则的实践正当性,否则就是浪漫主义单纯审美的情感自恋,其后果极具危险性。换句话说,浪漫主义实际上以启蒙主义的理性原则为前提,否则浪漫主义就会以无理性根据的情感遮蔽、僭越人自身的理性本性而造成浪漫主义的“原罪”。20世纪浪漫主义民间文(艺)学-民俗学反反复复的“原罪”表现,比如纳粹主义民俗学等用自然情感原则(理论理性的种族优越论)压倒甚至摒弃自由理性原则(实践理性的社会契约论)的意识形态学科实践,都是用自然情感共同体起源论遮蔽、僭越自由理性社会性质的恶果。其中,依傍于意识形态的浪漫主义民间文(艺)学-民俗学起了助纣为虐、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这令各国浪漫主义的民间文(艺)学-民俗学者在战后一直伸不直腰杆,甚至想出了废除folklore学科命名的办法来洗刷心中的耻辱(folklore一词让民俗学者承担了过多的“原罪”记忆),或者想方设法遁入无涉政治甚至不关现实的所谓“纯学术”空门,以至于堕落为高丙中批评的“好古、发思古之幽情的文人雅士学问”的“文史研究”。
在1980年代以后新时期的中国民俗学者中间,高丙中是最早贯彻钟敬文先生主张民俗学应该是“当代学”的青年学人;当然后来,高丙中对自己关于“民俗的形式主义研究”的“智力游戏”式民俗学的看法又有所修正。高丙中认识到,即便是“形式主义”“智力游戏”式的“纯学术”“文史研究”,其实仍然承担着“文化中国”的正当性想象-证明功能。换句话说,起源于启蒙主义的浪漫主义民俗学始终都以某种价值原则为原则,尽管“纯学术”的学科想象本身看起来只是浪漫主义民俗学者的情感自恋。但是,既然浪漫主义民俗学脱不开某种价值条件,那么自觉地反思自身的价值条件,而不是像纳粹主义民俗学一样任意地附着于未经反思的价值条件,就应该是民俗学克服“原罪”的合理途径。但是,如今的民俗学学者们似乎已淡忘了自己的现代性“原罪”,或者说现代性“原罪”就好像已经是遥远的过去,与今天的民俗学早已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在我看来,民俗学的现代性“原罪”之于民俗学至今仍然梦魇般地如影相随,例如民俗学者即便不再视特定时期的国家意识形态为价值条件,却仍然可能视当今的联合国意识形态为价值条件。而这是我们此前不曾想到的,因为我们从来都想不到质疑联合国是否可能政治上不正确;进而,如果我们在贯彻联合国《公约》的过程中出了什么偏差,那一定是我们自己把“经”念歪了,而不会归咎于联合国的“经”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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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