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法规 立法保护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民俗文化 > 政策法律法规 立法保护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增强非遗保护的文化自觉


作者:王文章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其次,健全保护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类别,深入研究每一类项目不同的保护措施,分门别类制定保护与传承的指导意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和摘牌。完善教育传承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焕发时代的活力。

  再次,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真正做到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在保护中共享成果。

  最后,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以科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要继续以建立健全四级名录体系、保护传承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重视生产性保护,以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等方式,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的方式要以正确的原则为指导,要坚持把抢救和保护放在第一的原则;要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要坚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从保护方式和形成立体的保护生态两个方面去活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为了留住历史,也不是为了回到过去。我们要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文化自觉,促进文化创新,激发民族文化创造精神,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来自民众、融入民众的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推进“非遗”保护法出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应该说,我们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是比较注重推进立法保护的。像2005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保护条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这8个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包括文化部在内,都在推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现在立法工作已经做了很多调研,草案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期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能够早日出台。

  科学保护最重要的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本规律。恒定性和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本规律的最重要特征。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存在,有它不能随便改变的特质或者基因。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变化,比如说一些当代人的审美取向融入其中,同时它又是在变化中传承的。人们注意它的恒定性时就不能随便改变它的形态。我们注意到它的活态流变性时,就要活态地保护它,就不能使它凝聚、僵化。我们保护的措施或者一些规定就要按照基本的传承规律来制定。在保护的时候,抢救保护要放在首位,同时又要贯彻积极保护的原则,既能使它很好地传承,又要在当今时代的发展中焕发出活力。

  关于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实际上是违背它的传承规律。要改变这种现象,首先我们在申报方面要按照申报的有关规定,严格评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量,要进一步完善市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设。这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中,就形成一个好的结构,这个结构是国家级名录少而精,省级名录居中,市、县级名录是数量的多数,是一个很好的基础。这样一个合理的金字塔形的结构,就使我们把关注点、保护的基础放在了基层。同时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加以保护的、保护不力的要限期予以改正。对于不能很好落实保护措施的,要在名录中除名。当然更积极的保护措施还是针对不同的类型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它能够在当代的发展中跟文化建设、文化创新和当代生活结合起来,能够在当代的发展中产生一种保护的活力。

  (作者王文章系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继续浏览:1 | 2 |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9-14 8:47:00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文化部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纪实

下一篇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