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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一批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单行条例


作者:刘昶军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一批单行条例,涉及天然橡胶和古茶树保护、民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水资源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等方面内容。这批单行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推动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创新,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条例的重新修订,从根本上确立了天然橡胶产业科学保护、管理、发展的机制,较好地处理了产业发展、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调动了广大胶农种胶养胶护胶买胶的积极性,有利地促进了天然橡胶产业可持续发展与进一步维护和开发,实现了从简单地管胶林、管胶地到管胶源、管销售、管市场、管环保生态的突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的制订,将使世界茶树原产地的重要区域之一——西双版纳的古茶树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条例明确界定了古茶树的保护范围,规定了古茶树保护的具体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古茶树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性、可操作性极强的具体保护措施,明确了执法主体和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

  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崖画保护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和利用。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弘扬了优秀的民族历史文化,增强了边疆少数民族热爱祖国、热爱边疆、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范正当的旅游经营活动、明确保护和管理、利用的原则,特别是对人为损坏和自然因素以及不可抗力影响,对珍稀崖画的侵袭与危害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与依法明晰的条款,强化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制,并严格按照国家文物管理标准进行规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突出了水与雪,山与林的密切关系,突出了人与自然的充分结合的理念,突出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江河、湖泊、水库和饮用水源区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化粪池,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淘金,倾倒和堆放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屠宰牲畜或者丢弃动物尸体,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修建危害和污染水源的建筑设施,修坟建墓等行为。条例还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另外,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本次常委会上还通过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6月24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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