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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名称;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使用方式;

  (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五)付酬标准和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十一条 使用他人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

  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报刊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五十四条 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或者演出单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第五十五条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金;

  (四)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第五十七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的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

  合同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八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出质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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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年03月31日 16:27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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