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而建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同意建立。由于目前仍处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特点。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 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环境是文化遗产赖以生长和传承的丰厚土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全国很多地区也正在根据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积极探索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方法。如,安徽省和黄山市立足于历史悠久的徽州文化,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常重视,着手制定保护规划和方案,设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也制定了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云南省在文化遗产丰富、自然生态良好、拥有一定规模传统民居建筑、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27个村镇,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广西设立了刘三姐歌谣文化生态保护区、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三江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贺州瑶族服饰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些工作都对我国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07年6月,文化部宣布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试点──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07年9月,在黄山市召开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介绍说,为加强对文化生态的保护,我国将在今年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要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包括古建筑、历史街区、传统民居、当地居民及其民族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艺术文化、传统手工艺等重要文化形式,充分突显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
周和平介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同时,将尊重历史沿袭下来的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也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新变化。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路子。文化部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目前已经起草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交由各界相关人士广泛讨论,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出台。(此据新华社合肥9月20日电,记者蔡敏、王立武报道)
“十一五”期间建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福建省,2007年6月)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安徽省、江西省,2008年1月)
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青海省,2008年8月)
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四川省、陕西省,2008年11月)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广东省,2010年5月)
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湖南省,2010年5月)
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 (浙江省,2010年6月)
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2010年6月)
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东省,2010年11月)
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0年)
文章来源:百度百科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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