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疑问
疑问一:为什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在《非遗法》出台前,曾经有人大代表建议在该法中加上“保护”二字,以便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该法最终出台后,并未加上“保护”二字。“立法之初确实是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正式出台时还是改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王云霞教授表示。“少了‘保护’二字,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再强调对非遗进行保护了。因为从理论上说,凡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被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该法调整范围,如果都加以全方位保护,那显然不现实。”她说。
她认为,该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所有非遗均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而对其中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名称上不突出“保护”二字就是为了避免实践中不加区别地对非遗一概加以保护,以便集中有限的保护力量,对急需保护或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其中有许多瑰宝,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与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维护和谐、保护环境等基本要求相背离的内容。“没有加‘保护二字’既能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有效地避免其消极影响,也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要求,即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她表示。
疑问二:非遗法为何未涉及非遗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权利?
近日,贵州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安顺地戏”署名权,法院最后判定安顺文化局败诉,其代理律师认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此次实施的《非遗法》也并未涉及到非遗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权利问题。
对此,王云霞教授表示,非遗法仅仅是非遗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它更多地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领域的责任,而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衔接规定。以非遗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王云霞教授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通常难以解决传承人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可以像台湾那样,针对传统智慧成果专门颁布立法,对传统知识产权进行改造和创新。
疑问三:怎样去判断某个非遗是有价值的,应该收入名录?
《非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那么,该如何判断某个非遗是有价值的,应收入名录呢?
王云霞教授认为,现有的《非遗法》并未规定非遗的判断标准,必须由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细则或非遗认定标准,才能对某种非遗是否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进行判断。“我们应该结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通常的做法,将‘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列为最基本的入门标准,将“濒危”列为优先保护标准。”她说。
《非遗法》立法背景
据介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年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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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易-正义网 2011-06-01 1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