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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出台记:民事保护在争议中搁置


作者: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两个重要的会议

  2000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召开。

  “这个会其实是个现场会,主要介绍云南经验。”朱兵说,当时邀请了20多个省区市,尤其是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丰富的省区市有关负责人参加,“会开得很成功,对各地的影响很大”。

  这个后来被研究学者称之为地方立法总动员的“云南会议”,拉开了各地立法工作的大幕。会议结束后,各地即投入力量开始了当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2001年初,贵州省人大、省政府便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

  立法不能闭门造车。为了吸收借鉴国外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2001年5月15日至6月3日,文化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了民族民间文化立法考察团赴瑞士、突尼斯、埃及等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文化部、埃及文化部等单位的官员及相关专家进行座谈。此次考察不仅收获了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上的经验和做法,更坚定了加快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立法进程的决心。

  为将国外经验和做法介绍给当时尚在探索的国内立法者们,2001年12月18日,“云南会议”的组织者在北京召开了一个被誉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会议:“共同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立法国际研讨会”。来自丹麦、埃及、挪威、法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余名官员和专家学者参加。

  此次会议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尤其是在国际视野里探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传承,拓展了国内立法的借鉴范围,也为中国政府参与国际社会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渠道和平台。

  次年(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贵州成为继云南后又一个出台地方保护条例的省份。此后的2004年至2008年间,福建、广西、宁夏、江苏、新疆等省区分别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新世纪之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这是文化部报送的第一份建议稿,也是最早的法律初稿。

  在建议稿中,已对法律保护的对象、保护工作的方针、保护制度和保护方法作了规定,限于当时的认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概念的界定、对保护方法中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在法律中如何体现,还不十分明晰。

  颇为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表述,直到今日,仍五花八门。有人称“民族文化遗产”,也有人称“无形文化遗产”,或者“口述与非物质遗产”等。2000年5月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2002年7月出台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就分别使用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2年通过的《示范法条》中使用的是“Expression of Folklore”一词,中文直译是“民间文学表现(表达)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后来被统一的名称,来自于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该公约的英文版用词“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在中文文本中被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在国内最初并不被接受。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时,部分委员也表达了异议,但最终选择了尊重国际公约的规定。

  这期间,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并将草案名称调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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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文化报 2011年06月08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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